楼主:
hank28 (此格空白)
2018-01-14 18:41:221.新闻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924929
2.新闻来源︰
联合新闻网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育部拟具“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教育部
次长蔡清华表示,此次仅修正3条文,包括为给予行为人改正机会,建置完整补导体系,
有性骚扰、性霸凌或性侵害行为的学生或教师,如果转学、升学或改至其他学校服务时,
原校将进行个案会议,若认为有必要,将通报下一学校,并对加害人施予必要辅导及协助
。
修正草案并把“加害人”改为中性的“行为人”。
性平法第27条修正草案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应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
档案资料。行为人转至其他学校就读或服务时,主管机关及原就读或服务之学校认为有追
踪辅导之必要者,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行为人次一就读或服务之学校。接获前项通
报之学校,应对行为人实施必要之追踪辅导,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公布行为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料。
教育部在修法说明中提到,此次修法是为符合教育现场实务需求,给予校园性侵害、性骚
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行为人改正机会。现行规定加害人转学或升学时原校须强制通报下一学
校,修正草案形同放宽规定。
蔡清华向媒体解释,这是为了给情节轻微者改过的机会,也避免已辅导成功者到下一个学
校继续被标签化,例如有些小学生乱开玩笑摸同学臀部,若已好好接受辅导,就不需要转
学还被强制通报。
此外,修正草案增订第27条之1 :学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员或进用、运用之其他人员,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学
校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 1、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
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2、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非属情节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
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并经审酌案件情节,议决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
、进用或运用。
蔡清华说,现行规定,学校任用教职员应查阅有无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的犯罪纪录,
若有相关纪录可解聘或不续聘;修正草案则将查阅纪录对象扩及临时人员、社团指导老师
、教练、志工等各种身分的校内人员,不仅限于教师,以保障学生安全,另对情节轻微者
,新增可停聘1年至4年的规定。
修正草案并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
凌案件,必要时,其调查小组成员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调查小组成员应具性别平等意识,
女性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1/2,且其成员中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
养之专家学者人数,于学校应占成员总数1/3以上,于主管机关应占成员总数1/2以上;事
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
蔡清华说,学校为调查性平事件组成调查小组时,现行规定小组成员可一部分外聘,修正
草案则改为可全部由校外人员担任,以避免同校调查人员包庇熟识的加害人。
教育部指出,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后,可适时回应各界对建立安全校园之期待,更能达
到加强预防与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目的。
行政院长赖清德裁示,为完善教育现场对性别平等事件之预防与处理、落实维护校园安全
,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教育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
序。
4.附注、心得、想法︰
从加害者改成行为人 这改动真棒啊
还有很多女生诬告男生性侵 结果是男生的个资被泄出 女生仅以化名代替
台湾社会真的是比较保护加害人的
至于受害者? 我们会给予辅导与帮助
受害就已经受害了 请节哀顺变
犯罪者接受辅导后恢复善良的例子 也不是没有
但政府应该针对那些再犯率很高的犯罪者予以更重的处罚
甚至是终身监禁(反正放出来也只会再犯 放出来干嘛 就像上次那个酒驾女)
整天搞放宽 是台湾监狱太少 关不了那么多人?
作者:
kabor 2018-01-14 19:24:00民进党有需求,无法鞭刑
作者:
LiamIssac (Madchester)
2018-01-14 19:50:00智库有一堆废死跟人权团体 做出这种政策 根本不意外
强暴犯绝大多数都是没救的人,想辅导?他们只会装的更像正常人,然后改进犯案手法
作者:
dragonjj (简简单单的伤过 就不算白)
2018-01-14 21:07:00看完如果是未成年的学生还可以接受 教师? 去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1-14 21:20:00若没救就该直接处死别浪费粮食 不处死就该利用人力
有些人被性侵害后一辈子走不出阴影,结果现在还有去污名化加害人?什么烂政府
大胆!!!! DPP可是最重视(加害)人权政党你敢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