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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党的质疑,《苹果》求证多名法官、检察官,均称实务上核发搜索票、拘票虽也有
用签名,但大多是盖章。
北部一名地院庭长表示,《民法》第3条(使用文字之准则)规定,“依法律之规定,有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
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
,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样也适用在搜索票上。
有不具名法官指出,《民法》规定签名与盖章同一效力,应无一定要签名的必要,重点是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该名法官更称,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错方向,“只能说找碴功力太
强惹。”
另有不具名检察官表示,实务上多用盖章,从没听过有人在争执签名或盖章,“法律解释
有很多种,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称新党争执
这个点,“该说很有创意吗?”
律师蔡皇其表示,依《民法》第3条第2项“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
之效力。”另外依《法院办理诉讼及非讼事件文书盖用印信与签署注意事项》规定搜索票
由法官签名或盖章。因此依上开法律、规定,北院核发搜索票之过程尚未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另外当初《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28条增加搜索票应由法官签名之规定,目的为将
搜索改为法官保留原则,因此以立法理由观之,若此搜索为法官知悉并许可,即未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意旨。(游仁汶/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