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犯罪防制条例》1996年制订之后长期处在被冷冻的状态,2016年突然间开始
连续修法,实在让人没办法高兴起来。
有些事情我还是期待有更多人知道。1996年《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的制订,和另一
个法律的修法是有相关连,那就是恶名昭彰的《检肃流氓条例》。《检肃流氓条例》
在1995年被大法官第一次宣告违宪(它创下纪录被宣告三次违宪,最终在2009年被废
止)后,1996年进行了修改,违宪的理由在于“秘密证人”制度。
《检肃流氓条例》规定秘密证人检举流氓、为了“保护”秘密证人禁止被告与秘密
证人对质,让被告处于百口莫辩的情况,侵犯了正当法律程序。为此《检肃流氓条例
》进行了修法,第12条稍作退让、仍保留了禁止对质的原始制度。
法院、警察机关为保护本条例之检举人、被害人或证人,于必要时得个
别不公开传讯之,并以代号代替其真实姓名、身分,制作笔录及文书。
其有事实足认检举人、被害人或证人有受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报复
行为之虞者,法院得依检举人、被害人或证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拒绝被移
送裁定人与之对质、诘问或其选任律师检阅、抄录、摄影可供指出检举
人、被害人或证人真实姓名、身分之文书及诘问,并得请求警察机关于
法院讯问前或讯问后,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但法官应将作为证据之笔
录或文书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讯问其有无意见陈述。
后来《证人保护法》订立,则进一步强化正当法律程序中被告对质权利的保障:“
(第二条)依本法保护之证人,以愿在检察官侦查中或法院审理中到场作证,陈述自
己见闻之犯罪或流氓 事证,并依法接受对质及诘问之人为限。”
当时限制被告对质权利的法律,基本上就剩下《检肃流氓条例》和《组织犯罪防制
条例》了。如前面说的《检肃流氓条例》已经遭到废除,《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就是
硕果仅存、保有违宪疑虑的秘密证人制度的法律了。--然而民进党执政后的不止一
次修法,都没有碰触这个极有可能侵害人权的部分。
《检肃流氓条例》在历史上的恶名昭彰,除了这种“(有人)说你流氓你就是流氓
”的秘密证人制度外,另一个理由就是它成为威权体制的打手:国民党政权用来逮捕
党外人士用的手段。《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当年同样也是高度争议的法律,只要主张
台独被判定是内乱罪,就可以直接用来抄了民进党的家。
现在要重新激活这个沈寂了20年的老旧法律,我想,只能等待20年后的大法官来作
评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