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大溅血案】警方通联纪录曝光 议员爆

楼主: kendo26 (重剑无锋)   2017-10-07 09:47:17
※ 引述《coober ()》之铭言:
: ※ 引述《hithaman (hithaman)》之铭言:
: : 除了通联记录外,我觉得还有一个重点角色是驻警队。
: : 警察早上很急,想帮忙,但一定要先问台大驻警队。
: : 他们这关不放行,警察也不敢自作主张(自找麻烦)。
: : 那一天,驻警队当时是扮演什么角色?
: : 依照台大驻警队网站的相关法规页面,
: : ( http://police.ga.ntu.edu.tw/zh_tw/law )
: : 公布的文件:国立台湾大学紧急应变统一作业标准表暨窗口1031201
: : 本次台大伤人事件,驻警队知道发生情况后,
: : 最后不通报(不让)警方支援,表示驻警队依规定判断作法如下:
: : 状况划分:
: : 一般性校安状况 (状况三)
: : 事件:
: : 教职员工生在校内、外发生单一之意外伤害,如自裁、车祸、溺水、火灾等重度事件,
: : 校方可自行处理,且无显著后续影响之状况者。
: : 处理(通报)人员层级:
: : 驻警队:值勤员警
: : 军训室:值勤教官
: : 环安卫中心:秘书
: : 平日:相关单位
: : 假日:单位主管
: : 处理人员程序:
: : 一、学生部份:由学务处军训室处理,驻警队配合协助。
: : 二、教职员工及校外人士部份:由驻警队通报、处理,军训室亦掌握状况及
: : 向教育部校安中心通报。
: : 三、视状况在必要时,先行通报保健中心、110或119勤务指挥中心、辖区派出所
: : 支援处理。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照作业程序来看,猜测是驻警队判断认为没必要,才不让警察支援,或是根本状况外。
: 台大驻警队自己订的规范是宪法阿?
: 还是民代通过的法律?
: 有这么伟大阿~
仅就本问题讨论!!
在你写这段文字前~~想必阁下认定驻警队的规范是自己订的~~
且不需要被其他警察尊重对吧??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6062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85)法律 字第 09162 号
发文日期:民国 85 年 04 月 18 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法规咨询意见汇编 (三) 第 750-751 页
相关法条:大学法 第 1 条 ( 83.01.05 )
全文内容:按大学法于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时,于第一条条文增订第二项:“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该条系
将学术自由将大学自治之精神予以具体规范,以维护大学自治、保障教师
与学生之学术自由。而该项增列之重点在“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及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二点。至于何种事项,大学得享有自
治权,大学法则并未有进一步之规定,似系委诸具体事实加以认定。又按
依刑事诉讼法、警察法及警察勤务条例相关规定,司法警察协助侦查犯罪
及执行法定勤务并无场所之限制;亦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犯罪及
蒐集证据等处所,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大学校园排除在外,故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仍得在校园内调查犯罪及蒐集证据。因而国立台○大学组织规
程修正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校警外,军、警未经校长请求或
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但追捕现行犯不在此限。”之规定,似与刑事诉讼
法之规定与精神尚有未符。惟为顾及大学学术自由保障之地位及其自主性
,有关军警进入校园调查犯罪及蒐集证据之进入校园程序,似得认系大学
自治权事项,而得于大学组织规程中订定,然仍须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者始
得为之。因此 贵部 (教育部) 邀请国立台○大学及贵部相关单位开会研
商后之建议修正条文:“军警执行勤务,除追捕现行犯或处理紧急情况外
,进入校园应先知会校长或法定职务代理人。”业已考量大学法新增列自
治权事项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部敬表同意。
这是教育部跟法务部协调过的内容!!
当然实务上的运用或许尚有争议~~但你要把这个大家行之有年的准则贬到这么低
恐怕也是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吧??
作者: antilibra   2017-10-07 09:55:00
刑事诉讼法88条 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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