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本人已经跳出来了,那就让大家看看你的真面目吧。
不起诉处分书在此:https://imgur.com/V71Nanc
简单说明不起诉处分书内容重点:
1. 检察官认为“iChina”这个ID在版上根本不是个咖,板友并不会把这个帐号连结到你
苏先生本人身上,所以根本不会侵害你本人的名誉。
2.“...参诸被告仅留言称‘唉支那反正你们在这边吠都只是反效果而已’等语,并未指
明告诉人本人为犬...”
检察官也认同我没有在骂你呀,你干嘛自己跳出来自认自己是犬 (笑)
※ 引述《iChina (爱republic of 中国)》之铭言:
: 喔喔~~原来是你啊
: 千里迢迢到中部,是不是难受想哭?
不会喔,我也是半个自由工作者,去彰化玩玩很不错呀!
下次换我邀你来台北一行,如何?
: 如果阁下觉得阁下是对的,你可以不用出庭,不过,你还是来了。所以,你是不是
: 觉得理亏呢?
不会呀,我去咨询过律师朋友之后我就知道我安全了。
出庭只是我的法定义务而已。
: 再来
: 阁下给你那个律师朋友的资讯是完全错误,我提告的,只有你耶~哪来高达数十位?
: 俺也不是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呢~也不是什么兼职告人
: 我没那个闲工夫跟阁下上法院
欢迎各位被“iChina”提告过的板友,寄站内信给我。越多份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就
可以证明苏先生明知这样根本不会构成犯罪,却为了“其他的目的”而提告;即可能构成
刑法第169条第1项之“诬告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已经准备要请我的律师朋友对他提告了。
: 年轻人说话不要那么冲动,并不是每个人不会提“再议”
你知道再议的期限只有七天吗?
你要不要现在再提出再议试试看会有什么结果。(笑)
: 提醒一下,不同的检察官会有不同的认知,你是比较幸运的,下次就不知道是否这样了
: 所以千万不要那么冲动
: 请对事不要对人
: 每个人对“吠”这个字感受不同,劝阁下不要随时将“吠”这个字放入推文之中
: 当然
: 欢迎你多来中南部玩玩^^
下次换你被告诬告罪时,来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一日游囉(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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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板友询问是否能声请“移转管辖”到被告所在地的警局/地检署作笔录。
这个问题我一开始也有询问我的律师朋友,他告诉我,
依据法务部97年12月08日公告之“审核移转管辖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
“各检察署对于有管辖权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检察署辖区内为由报请移转
管辖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辖区内应查明之事项已调查完毕者,不在此
限:(一)告诉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检察署辖区内者。(二)于单纯
施用毒品案件,认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检察署管辖者。(三)其他检
察署关于有管辖权之连系因素较多、证据调查较为便捷,以移由该检察署侦查为宜者。
”
故原则上,检察官通常都是会拒绝移转管辖的,除非认为有但书第三款的原因。
所以结论上还是要到提告者的警局作笔录(毕竟告诉人的笔录已经在那边做了)。
以上个人经验分享,请板友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