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台大PTT论坛部分讨论区,竟成讼棍天堂?

楼主: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2:55:50
关于版主昨日(9/30)公告的这个“近期讼棍出没本版,对版友频频兴讼”议题,
其实在上个月前就有律师投书苹果日报文章说明此现象,当时好像八卦版有转录并引起部
分网友讨论,但本版却似乎没人注意到这篇文章。
转贴该篇文章给版友参考:
苹果日报:台大PTT论坛部分讨论区,竟成讼棍天堂?!
网址:https://goo.gl/efjj2r
2017年08月31日09:00
李奇/执业律师
(以下所述案情业已侦查终结,并经当事人授权同意适当改编情节于本文。)
几个月前,一名久未连络的友人突然联络笔者,告知笔者他被告了,想询问笔者应该如何
处理;被告的罪名是妨碍名誉。因为友人是一位个性温和的好好先生,笔者马上直觉本案
的案情可能并不单纯。
详问之下,才知道原来友人是在国立台湾大学的PTT批踢踢电子布告栏系统 (BBS,
Bulletin Board System)的某个政治讨论区中,与网友进行讨论时,不慎被某
位网友的过激言词挑衅,使用了“一句”较为不当的言词反击,因此遭该名网友以友人涉
犯公然侮辱罪嫌提告。
然经笔者与友人后续明查暗访发现,该名提告网友系居住于中部,正职应该是名保险公司
的理赔专员(因此也似乎略懂法律的皮毛),并且似乎“兼职告人”:专门以网络IP位
置锁定居住北部及南部(甚至是东部)之网友,先刻意以激烈、具针对性的言词挑衅,待
网友中计以言词反击后,再迅速至警局提起妨碍名誉之相关刑事告诉。
并且由于该名网友系于中部之警局提告,因此迫使居住于其他地区之网友、即如笔者之友
人必须专程至该中部、该受理告诉之警局接受讯问制作笔录;据传闻,已有高达数十名网
友于接到警方传票后,为避免后续之交通来往不便、时间的浪费及诉讼之麻烦与压力,即
以新台币万元上下之金额,与该名网友和解、使其得撤回告诉(盖妨碍名誉罪章系属于告
诉乃论之罪)。
知道是这种情况、并且检视友人之相关讨论串内容后,笔者马上告诉友人:“你的留言内
容看起来应该是不会成罪。可以不需要让这种人得逞,只是你就要麻烦一点,我看至少要
跑两趟中部。”刚好友人的工作时间较为弹性,因此就接受笔者的建议,于三个月内两度
前往中部,一次于警局制作笔录,一次至地检署接受检察官讯问,陈述案发之经过与事实
,最终很快的就获得地检署之不起诉处分。
检察官迅速给予友人不起诉的原因相当简单,重点即为:该名告诉人之PTT代号(ID)以
及暱称,尚未普遍化至社会一般人众所周知或耳熟能详之程度,是在该PTT网络论坛会员
均不知该名告诉人之真实身分下,无从认为该名告诉人之社会名誉有受任何之损害。(用
PTT乡民一点的白话文翻译就是:本案从网络上之旁观者看起来,就是单纯的一个ID在骂
另一个ID,“被骂的ID本身也不是什么网络上的咖”,所以其他人根本无从得知被骂ID者
的真实身分为何。既然如此,该名告诉人的社会名誉客观上自然无从被侵害,而只是告诉
人个人的主观感受不悦而已。)
然,由本件上述笔者友人之个案可知以下事实及问题:
(一)网络虽然是个匿名社会,但是每个人对于其在网络上之言论仍然需要负担应该负的
法律责任,因此绝对不可以认为网络匿名即可胡乱发言骂人。(盖如果友人于本案中,骂
到的是知名的部落客或网红、甚至是网络卖家,一般旁观的网络使用者可借由ID或暱称即
连结到真实世界的本人为何人时,那么本案的结果即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会是不同的。)
(二)笔者的母校,国立台湾大学的PTT批踢踢电子布告栏讨论区,已经被某些不肖人士
滥用,成为网络讼棍钓鱼、获取不当利益的温床:
这些不肖人士所倚仗的,就是一般善良网友不愿浪费宝贵时间走法律程序(不只是远距离
的交通时间成本而已,做笔录、等庭、开庭的时间也是很折腾人的),同时也不想惹上麻
烦、甚至有可能因此背负妨碍名誉前科的压力;是故该等不肖人士得借此“以刑逼民”,
获取善良网友之高额和解金。
此等状况,想必并非国立台湾大学以非营利之学术性质,期许在互联网上建立起一个快
速、即时、平等、免费,开放且自由的言论空间之目的所乐见、并且能够被容许的。是笔
者特为本文,揭开这丑陋的讼棍温床,也期待台大PTT批踢踢电子布告栏站方辛苦的工作
人员,能够更积极的解决此等状况(例如:定期公告职业讼棍之ID或暱称,或者多多呼吁
使用者注意有此等讼棍之潜伏、钓鱼状况,并且公告渠等之恶质手法以及教导使用者遇到
该等讼棍提告时,正确的处理方式等等)
网络上的名誉权当然该受保护,但是绝对不该是让有心人士拿来滥用,成为获取不当利益
的工具!
---
最后,先承认文章中的“我朋友”就是小弟本人。虽然我有幸于律师友人之协助下获得不
起诉处分,但仍深深不齿这位仁兄的滥诉行为。
如果大家真的对这个议题有兴趣,想要知道这位告我的讼棍究竟是谁,烦请推文;超过20
推本人明日就公告我的这份不起诉处分书(会遮蔽部分资讯),内容即包括这名讼棍的ID,
让版友们可以作为预防与借镜。
作者: Wnonoai (尘逸凡)   2017-10-01 22:59:00
被人告,不是可以叫对方来你的居住地开庭吗?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7-10-01 23:00:00
同一楼
作者: ctra (流风)   2017-10-01 23:00:00
~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1 23:03:00
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可以开庭,提告人就是在结果地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03:00
推!
作者: Wnonoai (尘逸凡)   2017-10-01 23:04:00
但,不是可以申请叫对方过来?因之前看一篇网络诈骗案
楼主: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3:04:00
不行,我朋友告诉我“审核移转管辖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作者: Wnonoai (尘逸凡)   2017-10-01 23:05:00
苦主报警之后提告,结果诈骗者直接申请在他的居住地开庭
楼主: andy2300224 (恩~)   2017-10-01 23:05:00
”第三条有规定还是要在提告地点开庭,因为当地还是有管辖权的。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7-10-01 23:07:00
请大家多小心 高调一下
作者: Elende (皮皮犬)   2017-10-01 23:08:00
推,多暸解法律常识总是好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08:00
再推!想看不起诉书
作者: Wnonoai (尘逸凡)   2017-10-01 23:09:00
那,觉得对方告不赢,不能让对方赔薪资跟交通费吗?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10-01 23:11:00
会不会是曾经要告前任版主的某人啊?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7-10-01 23:15:00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1 23:18:00
回W,不行。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7-10-01 23:21:00
好夸张喔...
作者: outsmart33 (戏言见习生)   2017-10-01 23:27:00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7-10-01 23:28:00
推,想知道是谁
作者: tsgd   2017-10-01 23:39:00
到底哪些人啊 还是说那些一看就觉得骂得很无厘头的很可能是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1 23:40:00
故意挑衅吧例如你要让中国人抓狂,就说支那人&你们支那或说台湾跟中国两个国家如何如何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1 23:45:00
一堆虎烂的,被告就是能选择在被告居住地审除非事情是发生在“发生地”,但网络上没有这个原告可以申请用视讯的方讯出庭,但这要看检查官要不要而通常 被告会被要求去原告地方审,都是太白烂比方说跑去别人脸书造谣之类的法律规定没很死,还是看检查官意思而通常有乱告人前例的,被告的话~~就很容易要跑别县市
作者: aina (妹妹们冲冲冲)   2017-10-01 23:49:00
想看不起诉书,谢谢提醒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1 23:49:00
或者有些学生寒暑假钓鱼,却希望出庭时在 学校所在的县市,这种当然不可能...结论就是 大部份都是在被告的县市出庭少部份 太白烂 或是有前科的,就要跑原告的县市
作者: beanseven (beanseven)   2017-10-01 23:52:00
推,感谢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1 23:52:00
所以PTT曾经有说要告我的~~特别是某版版主最后也是呛很大还是不敢告但那些在推文乱骂我的,一堆马上就道歉...自己莫名去骂人是稳死的,但现在想钓鱼~~几乎都不起䜣诉以前最主要是 马金集团 最喜欢搞 言论白色恐布但马英九下台后,司法界根本不鸟这种东西对检察官来说,这大幅的加重了他们的业务
作者: allyourshit (都你的大便)   2017-10-02 00:04:00
金门王经验丰富啊 推经验谈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7-10-02 00:08:00
推金门王,经验丰富XD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7-10-02 00:10:00
“被告就是能选择在被告居住地审”肯定是错误的。
作者: ila9970 (ILa)   2017-10-02 00:12:00
感兴趣+1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2 00:15:00
可以选择在被告居住地审阿,只是不一定都可以大部份情形下也就是被告能选择原居住地审,但检调可以否决但除非太白目,不然检调不会这样干然后你只要是法院黑名单,以后想视讯审就不可能了所以珍惜自己的名声是很重要的法规一堆毛,但出过庭就只会有一个心得那就是检查官说了算...
作者: tsgd   2017-10-02 00:22:00
想到好几年前熟悉的ID 动不动就在说想收传票吗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2 00:24:00
其实只要不是你莫名去乱骂人、造谣被告成功几乎不可能,大部份都是自知理亏心虚而赔钱来和解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7-10-02 00:25:00
我记得有个柯粉要告骂柯粉的人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2 00:25:00
所以就有讼棍造谣,说什么骂人就会被告成功想要让人心惶惶,大家一被告就想花钱和解而检查官面对一堆讼棍也很烦,一开始也希望大家都和解后面大家发现硬撑到底(不理亏的话),根本就没事所以检调也只好转头对付讼棍了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7-10-02 00:31:00
帮你推个
作者: takenostand ((紫色隱者))   2017-10-02 00:38:00
支持不跟讼棍妥协
作者: KINMENKING (乱世狂刀)   2017-10-02 00:46:00
对了,被告跑警局,可以选离家近的警局ㄟ....PTT 法律等版有很多资源可以挖律师如果没接触过这些案子的,其实也不会懂这种网络骂人的,跟一般的案件的法规又完全不同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7-10-02 02:04:00
作者: a1223356 (京)   2017-10-02 04:11:00
死鱼推了,呵呵
作者: moswu (蚊子)   2017-10-02 05:02:00
山哥要重出江湖了吗
作者: batis (贝提斯)   2017-10-02 06:02:00
想知道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饭)   2017-10-02 07:00:00
作者: abckk (ヽ(゚□。)ノ)   2017-10-02 08:07:00
死鱼被告过 ㄎㄎ
作者: jk01   2017-10-02 08:14:00
台湾法律还不修,只会A钱
作者: dexdey (你y对x微分了吗)   2017-10-02 08:26:00
笔战输了还有警察这种免费小弟把人揪出来 检察官当免费律师帮原告 稳赚不赔啊! 应该比照救护车收费机制外加改成检察官一律先传唤原告到案说明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10-02 08:55:00
https://tinyurl.com/y7l4wa8t 第一次面对讼棍就上手
作者: citrus0117 (囧~~)   2017-10-02 09:42:00
推超过20了吧
作者: jimmyliu1217 (鱼先生)   2017-10-02 09:59:00
蠢吱就是欠人告 上次被我告的那一吱看到我都快哭了能够亲眼看到绿脑孬孬的嘴脸就是舒服
作者: gogoegg (--)   2017-10-02 10:08:00
没遇过狠角色罢了 不然告人的 自己的资料也外流哪天被砍都有可能
作者: lovebxcx (魔法少女)   2017-10-02 11:01:00
是谁啊?麻烦站内信
作者: g1898001 (布雷克)   2017-10-02 16:39:00
这真的是没遇过坏人不知道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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