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13:05联合报 记者吕思逸╱即时报导
一例一休下月将进入检查期,劳动部今正式公布施行细则,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并放宽
特休假给假机制,可由劳雇双方约定,以周年制、历年制或事业单位会计给假如学年度,
针对未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须在最近的发薪日、或年度终结30天内给付。
一例一休大幅增加劳工特休假天数,劳动部原建议,事业单位采用劳工到职日做计算,避
免发生争议,事业单位却不满,批评劳工到职日增加行政负担等。
劳动部于是在施行细则放宽特休假给假方式,劳动部准许劳雇双方自行约定,劳工特休假
天数仍是以到职日计算,劳雇双方可约定以到职日周期计算(例如4月1日到职,以4月1日
到3月31日为给假周期),或历年制给假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或是依事业单位
会计年度期间计算。
另外,未休特休假换算工资, 施行细则明订,劳雇双方所约定给假期间的年度终结期日
或契约终止时,雇主应按未休日数,发给1倍工资。
月薪制劳工1日工资,须以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最近1个月工资(不含加班费)除以30换
算。
未休的工资,雇主应在原约定工资给付日或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离职者,雇主应在契
约终止日或原约定工资给付日发给。
针对,事业单位不满加班时数以做一给四计算,是否改以实际工时计算,施行细则明订避
免无论延长工时计算、加班费计算都必须采用一例一休。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52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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