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73年的劳基法原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8.aspx?lsid=FL014930&ldate=19840730
第 32 条
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
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得将第三十条所定之工作时间延长之。其延
长之工作时间,男工一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个月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女工
一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一个月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民国73年的劳基法规定
男工加班上限:1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女工加班上限:1天不得超过2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