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ragonjj (简简单单的伤过 就不算白)
2017-03-31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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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7-03-31 16:13:00改错字 参与 不是参语。
我实在搞不懂 公民不服从这个term到底是出在法律哪条没这个term的话去哪掰出七大要件?法律不应作为政治解释,可以说“这为了阻却违法”但是不该弄个什么公民不服从这个怪term更不用讲这个阻却违法到底是阻却了哪个违法也没提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1:00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对抗政府违法的最后手段它的确是在违法的边缘 所以能够和平、理性、文明地行事相当不简单
法官职责是做法律解释而非政治解释。你可以判决违反了xxx法但是符合法定xx条件故免除其刑,而不是自己用一个根本没有法条的名词来当作判决吧?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5:00你所谓的法律解释大概就是破坏公物之类的 但法官要看的是这么做的理由 例如有人为救人而破坏公物 那算违法吗?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6:00阻却违法 必要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 都是法律概念它不是被创造出来的所谓跟法律无关的概念
这些都没问题(虽然阻却违法很有疑义),但是不是什么公民不服从这种根本不存在于条文的解释更不用说弄个什么七大原则 靠,甘地说九个耶?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7-03-31 16:28:00马英狗卖台无罪 青年救国有罪问蛆儿们逻辑是这样吗
更不用说违反党团决议是否阻却违法了 连违反内规都不是主文是阻却违法的话 我觉得瑕疵都还没有那么大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9:00如果都符合阻却违法 必要性 适当性 那就没问题了所谓公民不服从 那是法官对其动机的见解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1:00不就都列出来了吗?
我说的不合理是,法官不能根据一个不存在法律条文的名词,自己发明定义再据以判决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2:00法官根据的是法律概念 上述几个原则已经列出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3:00符合七要顶的能有多少人? 别傻了光是该不该杀就不符合非暴力原则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7-03-31 16:40:00多的是超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啊
我是说,这七要项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他们发明的吗...?要不就入法 要不就拿法律有的阻却违法来当理由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45:00儿子因穷困偷食物给母亲吃 被判无罪 理由是符合阻却违法
阻却违法也至少要提一下阻却违了什么法那是紧急避难 紧急避难 紧急避难 都在宪法里面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46:00谁跟你说判决书里面只能写法条 不能写法官见解?
判决无罪这点我是支持的,不支持的是拿公民不服从阻却违法可以用,因为有入法,但是公民不服从是杀小...
作者:
fox999 (fox)
2017-03-31 16:50:00你真的有唸过刑法喔 关键字都丢给你了耶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7-03-31 16:51:00非暴力 反观觉老
其实这个主张刑法24条紧急避难争议会小很多偏偏拿了个争议大的阻却违法跟莫名其妙的公民不服从
可以主张自由财产受到紧急侵害其实这跟阻却违法一样都是心证很重的说法 只是阻却违法至少要有说明阻却了违反哪条法
紧急避难是要所救大于所牺牲,阿是救什么牺牲什么?上面就告诉你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了,法律不是只有法条
作者:
sumins (sumins)
2017-03-31 18:43:00阻却违法字面上很好懂啊 张硬过党团也没有这样决议 这种法案当然可以用公民不服从啊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26:00
公民不服从是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一种,这个概念在学界已经讨论过一阵子了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7-03-31 21:27:00六法全书里面有公民不服从? 法官有依法判决?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30:00
它本来就不是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所以在法条上当然找不到另外,实务上早已有以“宪法上言论自由保障”为由,进一步阻却毁损罪的不法的判决存在我记得那个是台南地院的判决所以这个北地的判决并不是第一个不过这些都只是地院的看法,高院跟最高是否认同仍有待观察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39:00
事实上,过往实务对于超法规阻却违法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因此未来翻盘的机会其实不小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7-03-31 21:40:00占领公署叫"言论"自由?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43:00
呃,我说的那个言论自由保障的判决是台南地院的哦,跟这个北院的判决是不同的案子
但是这种超法规的概念不会影响法律本身吗?在法律的执行上再多一层人为判断? 这样跟法治精神不会有所冲突吗
作者:
hankzhou (╰〒皿〒hz)
2017-03-31 22:16:00term三小 不会打中文吗?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2:17:00
超法规阻却违法适用的结果是有利于人民的,因此并不会违背罪刑法定主义,这也是为什么学理上对于此类事由大多是抱持着开放的态度不过实务比较在乎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所以在这部分的态度会较为保守
刑法也有所谓的谦抑思想,实务上找判决参考,也会看到很多法条上没写的东西拿来做理由
作者: stvn2567 2017-04-01 02:50:00
颜色对了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4-01 04:24:00
朕知道 法院一定是民进党开的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4-01 10:24:00
我自己是认为“无故”这个概念本质上就是违法要素,不是构成要件,虽然它是以构成要件的外观在法条上出现所以我会直接以阻却违法的层次来讨论不过无故到底是属于构成要件还是阻却违法,这东西在国内确实是有争议就是了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7-04-01 16:45:00连一些基本原则都不懂,只会跳针没写进法条里,一看就知道没唸过法律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