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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fupupu (顺理以成章scannain)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林淑芬追查放任劳工全年无休完整依据 劳
时间: Fri Mar 31 06:18:06 2017
1.媒体来源:
※ 沃草
2.完整新闻标题:
※ 林淑芬追查放任劳工全年无休完整依据 劳动部:已经销毁
3.完整新闻内文:
※ 立法院社会福利卫生环境委员会昨(29)日邀请劳动部进行业务报告,民进党立委林淑芬指出,上礼拜她质疑劳动部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允许资方以24小时当作例假,导致资方可以让劳工全年无休,劳动部后来只提供她一个把受文者涂白、没有公开的2002年“书函”,她为了解完整脉络,请劳动部提供对方本来的来函时,劳动部竟回复“已经销毁,无法提供”。
林淑芬质询时也不断追问这份劳动部宣称是解释依据的书函“受文者到底是谁?”,但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一直闪躲跳针不回答,林淑芬越问越生气,继续不断追问,最后部长林美珠发现苗头不对赶紧打圆场,答应林淑芬所提在下午五点前告知的要求。劳动部也终于在下午提供林淑芬一份没有涂销的完整书函,该份书函的受文者是“台湾铁路工会”,但劳动部也再次跟林淑芬确认“台湾铁路工会”当初给劳动部的来函他们已经销毁。
“台湾铁路工会”和在2016年底成立并在春节发起依法休假要求改善全年无休班表的的“台湾铁路产业工会”不同,前者成立于1947年。这两个工会的性质分别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工会”与“产业工会”,两个工会因为对于争取劳工权益的态度不同,曾发表声明互相叫阵。 产业工会认为原本的铁路工会已经太过偏向资方,总是轻易妥协资方提出的条件,未能真正替员工发声。。
记者也致电当年的发文者“台湾铁路工会”希望从他们这一方取得该文以便了解脉络,但台湾铁路工会秘书处的吴先生表示,该份文发出的时间太久,他们也已经销毁,他也质疑劳动部若有保存给他们的回函,铁路工会的去函应该也会一起保存在同一个卷宗才合理。
此外,林淑芬质询时主张该函的依据398001去年底已经废除,该函因此应该跟着失效,但我们若细看这份2002年陈菊担任劳委会主委时发出的书函,其中直接提到: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称之“一日”,原则系指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之连续24小时。但因雇主经营方式并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业务特性,实施“轮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轮替具有规律,虽非不得采取“连续24小时”为一日,但为顾及劳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应尽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劳工获得足够休息。
书函并未引述任何资料也没有说明放宽的原因,直接将采取“以连续24小时为一日”视为“非不得采取”,只在最后讲呼吁雇主尽量照顾劳工。在书函最后“又?”虽然提到去年已经遭到废止的1986年内政部劳动司函释,但看文意反而是劳委会在反驳发文者用1986函释主张例假日不得采24小时。
淡江大学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认为,这两个函是独立事件,1986年发出的398001函被废止是一回事,2002年发出的这份书函看起来是直接在解释劳基法第36条,这份书函如果有效力,其实还会继续存在,1986年的函不是这份2002年书函的“源头”。
但他也强调,劳动部过去没有公开这份2002年的书函,现在要把它当作解释法条的依据,这本身效力其实就有问题了。劳动部当初大概是认为这个书函只是对于铁路工会请求法令释疑的回复,并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第2项第2款所定的“解释性、裁量性行政规则”,才没有公开,现在自然不能把它作为解释法条的依据。劳动部如果认为这份书函就是该部对于《劳基法》第36条所定“一日”定义的解释原则或立场,当初就应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条第2项的规定,发布于政府公报才是。
涂予尹也指出,劳委会2002年这份书函所解释的内容对于全国超过一千万劳工的权利具有重大影响,有关劳基法第36条例假日“一日”的定义,根本就不应该透过函、书函这么低层次的“行政规则”来解释,而应该以法律或法规命令来订定,接受完整的民主监督,才是符合法治规范的正确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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