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HowPan (豪洨)
2017-03-20 12:40:07礇字第?535켿
警察勤务条例规定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之编组及分工,并对执行勤务得采取之方式加以列举
,已非单纯之组织法,实兼有行为法之性质。依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临检自属警察执
行勤务方式之一种。临检实施之手段: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均属
对人或物之查验、干预,影响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应恪遵法治国家警
察执勤之原则。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
,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
迌W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
任意临检
、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
,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
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
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
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临检应于现
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
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
程序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
定,于符合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予以适用,始无悖于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现行警察执
行职务法规有欠完备,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且参酌社会实
际状况,赋予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应付突发事故之权限,俾对人民自由与警察自身安全之
维护兼筹并顾,通盘检讨订定,并此指明。
其实蛮疑惑的,盘查是违反什么人权?违反宪法不代表违反人权。
如果最终的标准,定义此事件警察是违反宪法的,那警察从此以后无法在超商盘查,诈骗
车手遇到盘查后,说警察违宪就拍拍屁股走人。
那么要如何维护人权中的生命权与财产权?
宪法能约束的是找碴而不是盘查,如果宪法严厉地限制盘查标准,反而会使法度失去平衡
,而违反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