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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内容︰
【拒绝往来户改个名就能做政府生意?民众实在看不懂!】
我国政府为维护公众利益,在政府采购法101条中,特别规范14种不良厂商事由,若标案
承包商有上述情事,就会被政府列为“拒绝往来户”,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一年),不得
参与公部门的任何标案。该条文原意是要维护政府采购品质,但在执行上,公共工程委员
会可谓毫无任何强制能力。原因在于,较有规模的公司,只要将财报拆分到独立公司,名
字稍稍更动,就能够躲掉拒绝往来户的限制,对该公司营运的影响,实在微乎其微。
此种情事在资讯产业层出不穷,绝非仅有单一个案,所影响的金额超过上亿者,亦不在少
数。这其中每一块钱,都来自国民的税金,若厂商遭停权的事由确实成立,对公众利益确
有影响,政府及国民就应审慎关注、不能默许此类事情发生。
在这个议题上,若就现行制度而言,工程会、厂商,都依法办事,无程序上的瑕疵。但就
设立法规的目的而言,工程会现行的做法,并没有确实做到公平、公开,因而影响公众及
厂商利益。
上述14项条款中,“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可归责于厂商而延误履约,情节
重大”二项,在认定上,最常发生争议。公部门时常面对复杂政治压力,光在“重大”二
字的定义上,就有极大的发挥空间,遑论还有其他12项条款的认定。要如何以维护采购公
平、维系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使不良厂商确实无法参与投标,而抱有冤屈的厂商,也不会
申诉无门,确实需要专家学者、产业、公协会、民代、公部门的共同努力。
以资讯产业为例,为使履约相关争议的界定更加公平,国发会于105年1月14日发布“资讯
服务采购履约争议调处会设置及作业要点”,期以调处委员会的方式来做产官之间的沟通
平台,做出公平审断。在委员组成部分,机关不能超过一半比例,另外一半则由国发会邀
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公正”人士进行审理。
但不管是上诉工程会、或是透过调处委员会,都是由官方召集,官方审议。此等作法,不
禁令人怀疑,产业界的声音,是否能够被正确的听见?反之,某些有官方持股的厂商,董
事群本身就是官方大老,在这个制度下,有关单位是否能够确实依法办事,抑或这只是再
一次的“官官相护”?
厂商与政府对“停权”的争议,或许出于双方对于同一件事情有不同标准,但最后的认定
依然是官方说了算,也难怪厂商被逼得急了,不得不运用法规的灰色地带,规避相关限制
。
如何在不妥协大众利益的情况下,推动相对公平的采购法规,是工程会极重要的任务。当
民众知道有像“成立新公司就可以逃避拒绝往来户”这等危及到公众利益的情事发生时,
亦应持续关注相关单位的作法,及法规精进过程,以共同创造公平、公开、公义的采购环
境。
4.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