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昨天三读通过的版本:
第三十八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
特别休假:
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前项之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或劳工因个人因
素,得与他方协商调整。
雇主应于劳工符合第一项所定之特别休假条件时,告知劳工依前二项规定排定特别休假。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雇主应将劳工每年特别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数所发给之工资数额,记载于第二十三条所
定之劳工工资清册,并每年定期将其内容以书面通知劳工。
劳工依本条主张权利时,雇主如认为其权利不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条规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黄色的部分是时代力量的提案,
原先DPP的党团版是没有的,
怎么昨天通过有这段这字了?
看到这段算松一口气,可以少骂点 DPP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