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同性婚姻不应该立专法的理由

楼主: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12:15:34
法学逻辑上很重要的一点是
立专法大多是为了积极保障、特别优惠
所以很多反同婚者 以原住民、身障者有特别法等理由来回应
但这是很明显的错误类比
因为这些特别法是优惠性差别待遇 并非歧视性的
这些法并没有排除适用普通法 只是在普通法上更加保障而已
而今反同婚阵营 明显是希望同志伴侣的法律保障要低于异性婚姻
这是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不符合法律订定的逻辑
所以如果按照反同婚的逻辑
会变成民法才是特别法 伴侣法是普通法
这是法逻辑错乱
如果真的认为异性婚姻的价值高于同性婚姻
要立专法保障也应该是异性婚姻立特别法
但是很重要的一点是
优惠性差别待遇需要正当的理由
如果说异性婚姻是因为可以生育而应较特别保障
那为何不愿生或不能生的异性伴侣就可以进入婚姻?
另外看到前面有几篇回复说
挺同婚阵营很喜欢把支持者跟反对者贴上进步或保守的标签
我觉得这是误解了
进步跟保守是中性用语
英文是Progressive跟Conservative
这两个词在价值上并没有谁优于谁 谁较高级的意思
纯粹是因为中文翻译之后 造成的结果
虽然我是左派人士 不代表保守阵营就是较低级
这只是在用语上如此而已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2:20:00
特别法保障有比较差吗哪里?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25:00
请问一楼的特别法范本?
作者: Silverdawn (Ptt乡民)   2016-11-24 12:26:00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27:00
同性恋怎那么烦? 这年头当个异性恋正常老百姓怎那么的困难?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29:00
如果是不能领养部分,应该就领养部分设置专法,保障被领养人的选择权,而不是设立同婚专法,导致民法违反平等原则。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30:00
你是说生理还是心理? 正常个鬼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2:31:00
把领养当成权利行使 是蛮可怕的心态又不是不是养狗养猫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34:00
我想多数人都只能认同成立特别法,要搞到一般老百姓身上,同运人士根本就是脑残到没药医同性族群"需要"众人把他们当成正常人看,本身就是异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2:40:00
异性恋并不是把领养当成权利 而是政府为了被领养人利益 开放特定家庭扶养开放领养的条件有它的考量 不应成为争权利的标的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41:00
现在修法方向是想要破坏既有价值观,同运可有这能耐?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2:41:00
也不是异性恋就可以领养 也有别的条件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42:00
整部法律的基础就是从两性基础下去制订,要修还不如整部废除重来,不然千千万万的矛盾何去何从之前张凤书的厕所就是一个莫名其妙的真实矛盾同运是打算怎么修法,才能把矛盾修除掉?最惨的是异性恋老百姓还不能说真话,不然就是歧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2:45:00
现阶段考量 就是不纳入同性家庭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45:00
身心障碍者也不正常,原住民相对弱势也是不正常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46:00
你也不得不承认,父权为主的法律光修性平就有不少矛盾出现了吧更何况现在要扩大到同性,那多元到底要多元到哪里去身障者本来就是身心某部份异于常人原住民早期遭受的歧视也是一种不正常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48:00
你得先提出矛盾点,才有办法深入讨论,而不是一再说有很多矛盾点,应该具体提出反方的症结对于法律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4 12:49:00
我很支持同婚立专法,但要修婚姻法恕不苟同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51:00
dakkk 应该先看看民法的收养法规,民法的收养部分本身就很简陋的,所以要设置的应该不是同婚专法,而是收养与被收养专法那请问设特别法的内容应该为何?或是说应该特别的部分为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11-24 13:21:00
推goo.gl/vab1Jp 白话法律文运动已经针对对同志立专法是歧视有说明了,建议大家可以去看看。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6-11-24 13:24:00
专法根本来乱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2:00
儿少法=歧视儿童 长照法=歧视老人 真长了见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11-24 13:35:00
专法就歧视 我对同志越来越反感 势不两立 你们看着办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36:00
儿少、长照都是扩权,同性专法要献权,嘘文内文不看完?限权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7:00
唷?同性专法已经出来啦? 在哪里可以看看?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38:00
主张专法的同性专法内容就是要规避领养的权利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38:00
太惨了,好好说都不行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8:00
虽然还没看到同性专法 不过 到底是限了什权?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41:00
所以是要让同性婚姻权利超过异性婚姻吗?主张专法的是这种立场?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3:00
当设一个限缩权力的专法,就违反平等原则。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44:00
抛一个空的专法当烟雾弹我论述什么都会变成扎稻草人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3:44:00
其实修改民法真的没什么技术上的困难,现在的民法亲属继承有针对男女生理差异进行不同规范的部分真的不多,就婚生推定的部分而已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4:00
所以如果以限缩收养为目的,应该设专法扩张被收养人选择权,才是不会违反自然权力的做法,再来还可以改善现有收养法规的不足。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3:45:00
至于认领的真实血缘部分也可以靠人工生殖法解决我不认为“修改民法会形成无数矛盾”这个论点会是一个反同婚的好理由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8:00
在民法也只剩收养部分能战而已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51:00
原本没有的权利 现在给一些 叫限缩权力 我也笑了不要只扯宪法第七条 又假装不看释552号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00:00
你提释宪522的意思是?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4:00:00
他从一开始就不觉得同性和异性婚姻要有相同权利你讲再多都无济于事 他前提和你不一样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10:00
当然可改变 你们要争取 但请别说的好像本来就有的一样照你们逻辑 哪一天也可以近亲相奸结婚了对吧 要进步嘛!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20:00
如果只存在一夫多妻叫做违反平等原则,如果一夫多妻与多夫一妻共同存在,则就不会违反平等原则,而是产生不平等,此不平等则是建立在扩张婚姻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权,所以释522“ 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意思应该是“实现男女平等”。因为一夫一妻与其他的冲突,并不是发生在平等原则上,而是自由。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23:00
婚姻自由虽为宪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权,惟应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不要重点不看 自己去补脑一堆有的没的很明显 不管是民法或宪法 都认定婚姻是1男1女所以不要再扯什宪法第七条 说什同志婚是宪法基本人权ok?我在跟你说我国的宪法和民法 不要跟我扯国际什公约国际什公约可以当做你们改变的说帖而非当成本来就该如此护家盟网页提到联合国公约(ICCPR)不支持同性婚姻 为假?所以你主张国际公约的法律位阶比我国宪法还高??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36:00
问题是释522跟平等原则是无关的,一夫一妻制是实现平等而不是平等原则。如果多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共同存在法律中,那并不会违反平等原则,而是造成婚姻关系人间的平等产生争议。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36:00
国际法没有强制力 何况我国还不是被认同的国家我看修宪最快啦 现在的大法官都是挺同婚的 指日可待急啥不然台湾独立重新制宪也不错中华民国阉割宪法早不合时宜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4:56:00
台湾该独立,但你在这天外飞来一笔无非是瞎扯蛋自己同意的约,自己就该遵守,跟别人认为你是谁无关以上是自律原则重点是到底台湾这个主体同不同意?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5:15:00
有人连台湾主体同不同意还不知道 就拿来当圣旨主张了我没要战其他的 我只战别把同婚当成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提外话 二公约是马狗签署的 马狗代表9.2还是全台湾人?再说个题外话 听说马狗两公约的签署还被联合国退件了!你只要不反对同性婚非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其他随便
作者: manboisold   2016-11-24 17:42:00
现在好像流行KMT主政施行的法律一概不认 参照年金改革只有爱歹丸的DPP主政施行的法律才是咱歹丸人要承认的你们说对不对阿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18:46:00
这篇法学观念错误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认真修法律系的课还是只凭你自己的印象乱讲基本上 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是指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并非特别法的内涵与规范必须优待特定人。这是望文生义 完全错误的解读换言之 特别法的立法或针对专项立法的情况,是适用于特定的范围,或特定事件,或特定的纠纷处理机制。例如公害纠纷处理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等...立法意旨并没有规定其内容一定要‘优待’特定族群,反而可能更严苛,或针对特定对象施加特别义务等...例如有些规范厂商的专法就是如此而不同对待也不代表一定是歧视,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即可大法官释宪文有说明 因其状况不同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尚非宪法所不许。
作者: biosee (绿雨)   2016-11-24 22:42:00
就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就是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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