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O5jJS6A ]
作者: EZyou (===★追梦人★===)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摄扁正义面包哥逃漏税吗?(已检举)
时间: Mon Oct 31 13:21:07 2016
FB卦点说明:写了一堆屁话,很长,底下等等只放重点,其他相关图片,‘懒人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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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重点)
http://0rz.tw/XxEdb
于此网址 输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凤山区自强二路190巷29号
(查无资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_3
于此网址 输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凤山区自强二路190巷29号
(查无资料)
商业登记法
第 3 条 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外,非经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
第 32 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即行开业者,其行为人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锾,并由主管机关命令停业。经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处分后仍拒不停业者,得按
月连续处罚。
高雄市请直接打1999 即可! (这我没拨,谁无聊自己拨XD)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 45 条
营业人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者,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补办者,得连续处罚。
第 46 条
营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连续处罚至改正或补办为止:
一、未依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申报暂停营业、复业者。
二、申请营业、变更或注销登记之事项不实者。
三、使用帐簿未于规定期限内送请主管稽征机关验印者。
第 51 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
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
一、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而营业者。
二、逾规定期限三十日未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亦未按应纳税额
缴纳营业税者。
三、短报或漏报销售额者。
四、申请注销登记后,或经主管稽征机关依本法规定停止其营业后,仍继
续营业者。
五、虚报进项税额者。
六、逾规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缴纳营业税者。
七、其他有漏税事实者。
纳税义务人有前项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凭证,
经查明确有进货事实及该项凭证确由实际销货之营利事业所交付,且实际
销货之营利事业已依法补税处罚者,免依前项规定处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违反事项,欢迎‘正义人士’检举!
(我刚刚已经进行‘具名’检举了!),我不知道会不会因为他有‘党证’就查无不法!
反正台湾的法律只用来处罚守法的人和没有党证的人.......我也习惯了,我还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华民国政府!正坐等罚单来!~~>跟最近本粉丝团吵得放假问题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