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第一次去安平观夕平台捉宝
结果传来乘龙出现在大众庙附近
冲去已经来不及(不过也第一次见识到宝可梦的疯潮,总算见到新闻画面中的景观)
气得把文写一写再睡
我们来回想之前民进党那些高医德的医生是怎干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30/2235929/
这12个医生是特地召开记者会
拿着他们应该用于医疗行为上的文本病例作公开展示
现在我们看看陈宜民是怎作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17/969731/
文内写得很清楚
大法官被提名人有提供健检资料以作审查
陈宜民是在立法院执行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讨论中提出他的口头质疑
很明显的不同是
12个医生是为了选举
把不该用在选举上的病例以记者会的方式作公开展示
陈宜民是为了执行大法官审查作业
在立法院的审查过程中以口头指出体检报告的部份内容质疑被提名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个资保护法第六条:
资保护法第六条: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
蒐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
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
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为协助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
,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仅依当事人书面同意蒐集、处理或利用,或其同意违反其意愿者
,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准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其中
前项第六款之书面同意,准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并以
书面为之。
看看第六条-2写什么?
立法院不是公务机关?
审查大大法官提名人资格不是法定职务??
陈宜民是口头提及体检内容作为审查讨论的依据
其作用仍为审查大法官提名人资格
并非为其公务以外之用途
请问在这扯啥个资法是干吗?
都一再点你说他是在立法院审查大法官提名人资格所提及的
体检报告也是大法官提名人自己提供的
不是陈宜民用非法的手段去蒐集
足见健康状况确是审查大法官提名人资格的条件
在审查中依所见资料提出质疑
竟是被掰成说是公布体检报告??????
是怎样?
是最近蔡政府出了一堆包
要转移焦点?
※ 引述《yisdl ()》之铭言:
: 国民党积极栽培的未来南部的战将陈宜民,公布许宗力大法官候选人的体检报告
: 一个医学背景出身的,好像视个人隐私于无物,以现在的个资法,这是100%的“犯罪行为
: ”耶
: 想当初,2005年老胡的病历被公布,蛆仔那义愤填膺的正义样
: 现在如何面对这件事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