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房屋税税负偏重 财政部检讨达3大共识

楼主: nike00000000 (总动员的进步,提升人类S)   2016-10-05 07:12:52
标题:
房屋税税负偏重 财政部检讨达3大共识
内文:
鉴于最近各界反映地方政府调整房屋标准价格,造成房屋税税负偏重,为检讨现况,财政
部今 (4) 日下午邀集 22 县市政府财政局处主管开会讨论房屋税修改议题,确认房屋税
评定标准维持 3 年期程不变等 3 大共识。
达成的房屋税 3 大共识分别为:一、房屋标准价格重评定时间仍定为 3 年;二、房屋耐
用年数将缩短并提高折旧率,调降残值认定,相关标准可由高雄市政府税捐稽征处汇整现
制以后 1 个月内呈报财政部核定;三、房屋税免税额由现行 10 万元依房屋标准价格重
评定调整,免税额可在不修法的前提下提高,惟将不会超过 30 万元,由新北市税捐处 2
年内汇总评估。
财政部说明,经各地方政府及机关代表于会议中交换意见,获致一定共识,有关检讨重行
评定房屋标准价格的 3 年期程部分,基于房屋标准价格之评定是否合理,主要在于是否
充分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及调整幅度、时机是否合宜,缩短重行评定期程未必有助税基合理
化,且考量地方政府评定作业所需人力及时间, 因此该期程仍宜维持 3 年。
有关各类房屋之耐用年数及折旧标准部分,依房屋税条例第 11 条规定系由各地方政府评
定并公告,鉴于各地方政府评定之耐用年数及折旧标准不一,为使各地方政府有一致且合
理之认定标准,减少征纳争议,将由高雄市政府税捐稽征处汇整各地方税稽征机关意见后
,订定房屋耐用年数及折旧参考标准报财政部核定。
有关住家用房屋免征房屋税标准部分,依房屋税条例第 15 条第 1 项第 9 款规定,住家
房屋现值在 10 万元以下者免征房屋税,但房屋标准价格如依规定重行评定时,按该重行
评定时之标准价格增减程度调整之。
财政部表示,鉴于现行房屋税条例针对住家用房屋免征标准已订有调整机制,未来将由地
方政府于重行评定房屋标准价格时并同检讨该免征标准,俾因地制宜合理反映免征房屋税
的住家用房屋现值。又为使各地方政府调整该免征标准时有可参考的调整计算方式,将由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汇整各地方税稽征机关意见后,研订免征标准调整计算参考公式报
财政部核定。
财政部表示,现行房屋税条例本于地方自治精神,关于税基之评定属地方政府权责,该部
吁请各地方政府就调整幅度及是否适用旧屋等节应审慎评估。为使各地方政府之做法较为
一致且公平合理,透过今日会议邀集各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并分享经验,后续并将持续推动
建立房屋耐用年数及折旧参考标准、调整住家用房屋免征标准参考公式等,均有助于各地
方政府未来更为合理评定税基。
http://news.cnyes.com/news/id/356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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