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察院调查报告的问题看萧晓玲案》
我看了监察院调查报告后,发现这篇调查报告存在五种问题值得大家一起讨论。五种问题
包含:是否引用错误法条的问题? 是否忽视现时法律的问题? 是否记载错误事实的问
题? 是否怠于详查事实的问题? 以“不违法”来解释“没有违反师道”是否适当?
从上述这些问题,或许又可以推导出“监察委员是否有立场不公”的问题?
以下简述各问题的内容,较详细的论述则可以参考我的《读书心得完整版》上下篇
可以先下载《监察院调查报告》,方便比较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RSS%2Fdetail.asp&mp=1&no=2043
1. 是否引用错误法条的问题?
例1:调查报告P.14。引用:行政程序法第33条:“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事
人得申请回避︰…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指责教评会未配
合萧师的要求让家长会副会长回避。
问题:家长会副会长只是家长代表,并非公务员,可以适用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法第33条吗
?
例2:调查报告P.43。引用“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师办法注意事项”第二十八点“
为维护学生之身体自主权与人格发展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或有相当理由及证据显示特
定学生涉嫌犯罪或携带第三十点第一项及第二项各款所列之违禁物品,或为了避免紧急危
害者外,教师及学校不得搜查学生身体及其私人物品(如书包、手提包等)。”为依据,
指责督学搜查教学准备室不合法。
问题:萧师并非学生,可以适用“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师办法注意事项”第二十八
点吗?且“教学准备室”为公有的,并非萧师的“私人物品”,适用性同样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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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忽视现时法律的问题?
例1:调查报告P.43。指责督学搜查教学准备室不合法。
问题:依照《教育部督学视导及协助推动重要教育事务要点》第六点:督学视导学校时,
应注意办理下列事项:
(三)巡视学校环境,对于校区、校舍、实验室、实习场所、运动场所、宿舍及各项教育
设施之安全措施管理尤应详加检视。
所以监委说“督学搜查教学准备室不合法”是否有忽视现时法律?
例2:调查报告P.40~42。引用学者论述,说萧师“将未带课本之901学生赶出教室外面罚
站”是“教师享有行为余地与判断余地”。
问题:依照《教育基本法》第8条: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
,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且依照《教师法》第17条: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履行聘约外,并负有下列义务:二、积极维
护学生受教之权益。
监委说萧师把学生赶出教室是合理行为,是否忽视关于“学生受教权”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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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记载错误事实的问题?
例:调查报告P.39。萧晓玲老师如欲究明是否学生事后填改教学日志情形,而询问学生
,在并未“锁门”且尚有其他音乐老师在场下,难谓“强行留置”。
问题:依照《北市廉委会“萧晓玲老师主张违法解雇请求回复教师资格案”听证纪录 》P
.3,萧师自己的证词:“那天中午 808 班学艺股长拿教室日志给我签名,但我不经意地
发现学生在 12 月 14 日那天写我在 11 点半以前都在骂家长,我问他为什么这样写,是
谁在老师签名后补上这些内容的,他说不是他写的,然后就哭了,然后训导主任就拿着 V
8 进来录影,后来教学组长和 1位音乐老师也同时进来”,依照证词叙述,另一位音乐老
师是后来才进来的。
另参考《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上国易字第5号 》判决书:况观诸上诉人所提该
名学艺股长于网络部落格发表之文章,其内容提及“当他翻到上星期五的教室日志内容,
我差点没心跳,他马上用那很可怕的眼神直视着我,说:这是什么东西”、“他的眼睛越
瞪越大,口气也越来越不好”、“他还是没有放过我,把全班赶了出去,并且叫伊洳把窗
户锁上,跟我说了一些话,并跟我讲不要哭,说这样感觉好像他在欺负我,还说不是我的
错,并把教室日志拿给我,叫我把今天的教学内容填好,我很无奈,只好填上考唱歌三个
字,但是他今天还是有在课堂间出去再来,他说要存什么值证据,把桌历拿给我,叫我把
教学内容再填一次并且签名,终于肯放我走了”等语(原审卷第68-69 页),足见上诉人
确有留置该名学艺股长,并以严厉眼神、语气要求其修改教室日志内容,待其修改后,始
许其离去之行为...
再参照《北市廉委会“萧晓玲老师主张违法解雇请求回复教师资格案”听证纪录 》P.38
,证人朱毋我的证词:“当时我拍的影片很清楚,是两位老师,但老师是什么时候进去的
,我不清楚。至于在场情况如何,从后续对学生的调查得知,是全班学生被赶出来,然后
将门窗紧闭,是一群学生所表达当时的现况。”
从上述诸多证词来看,监委调查报告内纪录“尚有其他音乐老师在场”与所有证人的证词
都矛盾,是否为真? 恐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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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怠于详查事实的问题?
例1. 同上条所述,808班学艺股长事件的叙述与诸多事证不符。虽说北市廉委会的听证会
是后来才开的,但萧师与朱毋我主任在调查报告制作时便已经调查过,何以调查报告与两
人证词不符实在启人疑窦。又既然监察委员认为教室内有另一位音乐老师,为何监委不去
询问该位音乐老师的证词? 再则,法院判决早在调查报告制作之前,为何监察委员不去调
阅法庭证据? 监察委员是否“怠于详查事实”容有疑虑。
例2. 调查报告P.40。监委认为虽然萧师向自由时报爆料新闻,但不能证明爆料新闻内的
连络簿照片为萧师提供。
问题:该新闻记者谢文华目前都还尚在业界活动,监察委员为何不去询问新闻记者谢文华
,查明新闻照片提供的来源? 却直接下结论说没有证据说是萧师提供? 是没有证据还是不
去找证据? 是否有“怠于详查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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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不违法”来解释“没有违反师道”是否适当?
例1. 调查报告P.36。说“连续五周以上课播放财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基金会所属之‘
快乐脚’卡通影片等…,事前亦未知会权利人,…”不违反著作权法,该校列为教学不力
,行为不检,有损师道,尚难谓适当。
例2. 调查报告P.43~45。说“迳行蒐证,威吓同仁,萧老师常利用进入班级上课或监考
机会,未应该班导师同意,即随处拍照或录音蒐集资料,并向该班学生表达拍照录音的用
途是对他们进行蒐证,甚至也向某些老师、同仁以威胁的口吻说:‘现在被告的是我,以
后就换你们被告’,让许多老师、学生都在恐惧不安中过日子,萧晓玲老师在97年1月8日
起接二连三请律师发存证信函给各教评委员、辅导小组委员及家长会,有威胁恐吓之嫌。
”不符合刑法第305条之恐吓罪的条件,故尚难谓有该校调查小组所称威胁恐吓之嫌疑。
问题:‘没有违法’就等同于没有违反‘师道’吗?
确实,萧师的许多行为都没有违法,如羞辱学生、上课只放影片、要学生书写不实教学日
志、寄存证信函说要告人家,通通都没有违法。但这是一个老师应该有的行为吗? 我们
社会对老师的期待,仅仅只有不违法而已吗? 监查委员以“不违法”来解释“没有违反
师道”是否适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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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察委员是否有立场不公?
如果您已经看到文章的这个地方,“监察委员是否有立场不公?”的这个问题,相信您可
能也有自己的答案了。
最后是敝人的拙作:
调查报告读书心得完整版(上)
http://wanderercchen.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25.html
调查报告读书心得完整版(下)
http://wanderercchen.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42.html
欢迎诸位一起讨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