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tt0909 (小鱼)》之铭言:
: 顾:没有,好,那我们先决定没有,这样子就好了好不好?好,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问题
: ,我认为11年前一个著作权争议的案件,不会构成他不适任这个专任委员的理由,这样OK
: 吗?
为什么著作权被判有罪-没有争议,法院判决有既判力.不会构成他不适任
这个专任委员的理由?大主委说怎样就怎样,欠缺充分说理,当然是很不OK的.
假如著作权侵害并非严重问题,请问尊夫人要干嘛推动修法准备改成10年
以上徒刑的加重结果犯呢? 参见:
http://goo.gl/WQVH6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