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6-07-28 07:47:33自由广场》回应“台湾的母国?”
◎ 云程
田台仁〈台湾的母国?〉一文,认为:美国因是地位未定却实施自治的台湾的“直属母国”,所以才有权制订〈台湾关系法〉;
又因美国精于国际政治的算计而不愿承认此义务,才任由一堆假议题发酵。诚哉斯言,容做补充!
正如同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般,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体系层次感与稳定,
也意在保护未成年者的利益、限制其行为,在任何属地(或殖民地)上,
无不安置“管理当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以负责该地的国防、
外交,甚至财政,同时监督属地当局实施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
领土独立,当然需要此管理当局的允许。毋庸置疑的,台湾政府之上必有一管理当局。
但台湾之上的“管理当局”是美国吗?
是的。
它是源自盟军的占领权力,
从跨国作战组织→战后盟总(GHQ/SCAP)→〈旧金山对日和约〉中“主要占领国”,
一路演变到〈台湾关系法〉的连续体(continuum);
它因应时代变迁而不断修订。
此凌驾日本天皇与政府之上莫大的占领权力,是被盟国整体委托给美国。
在台湾地位未被确认完成前,
只有美国能合法制订〈台湾关系法〉,
并仅能由美国总统统筹、监管台湾。
至于台湾政府到底是“中国的共和政府(republic of China)”,
还是〈台湾关系法〉下的“台湾统治当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虽然两者同时存在,
但关键差异是,天皇与日本政府管辖日本帝国的权力,
范围包括台湾、朝鲜、西沙南沙等地在内者,
已先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透过〈降书〉移转给盟军,盟军因此在同日取得占领权力,
并于稍后将此权力委托麦克阿瑟元帅;
九月二日到十月廿五日的受降,只是补完法律仪式。
既然一九四五年已确立了占领权力,
则一九四九年离开首都且各国大使拒绝随行的ROC政府,法理上早已灭亡;
其于当年底迁徙来台所谓的“中国的共和政府”,只是以蒋介石元帅为首,
依附于盟军占领权的附随组织。
它虽在台湾以“中国共和政府”之名易地重建,却很难称为中国政府的连续体。
在这意义下,我们还在遵守的“那部宪法”,
不过是SCAP首肯后的〈台湾基本法〉罢了,实与中国无关。
这是庞大的战后处理—无论南沙、西沙、台湾地位,甚至党产劫收,都要从这里解起。
党产条例从终战日起算,是非常正确的。
(作者著有《放眼国际:领土地位变迁与台湾》,http://hoonting.blogspot.tw/)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15635
作者补充:
文章中“实与中国无关”,指的是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并不是所有事情与中国无
关。不要误会!
因为“盟国全体”为主体,因此,与联合王国、加拿大、纽澳、印度等相同,
中国也有发言权。
因为字数关系,“一路演变到〈台湾关系法〉”,
中间还跳掉不显著的USPACOM(美国太平洋司令部),不要忘记这单位。
“既然1945年已确立了占领权力”,表示:
即便日本在两个和约中“放弃台湾与澎湖”,并不会使台湾与澎湖成为“遗弃地”,
而是因为除去了日本帝国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权利主张”(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使台湾与澎湖成为单纯的盟国占领地。
当然,日本在此还有“剩余主权”,其“和约义务”是
1. 等待实绩帮助走完“放弃”的程序,以及
2. 在等待期间,“维持现状不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