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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xyxx (123)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问卦] 死到临头快被“电业法”给卖了还毫无知
时间: Tue Jul 26 21:34:32 2016
恩,花了点时间看完草案了。
首先,草案中只要求必须厂网分离,
草案:http://tinyurl.com/zyft8mm
‘
第六条 (兼营限制)
经营输配电业之公司不得兼营发电业或售电业,
且与经营发电业之公司不得交叉持股。但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
输配电业得兼营公用售电业。
’
因此对于台电而言台电至少必须被分割成发电这块以及输配电售电这样两块。
然后...依据第五条,输配电一定是国营,而且只能有一家。
发电业则不要求一定要公营或民营。
‘
第五条 (国公营电业)
输配电业应为国营,以一家为限,其业务范围涵盖全国。
设置核能发电之发电业与容量在二万瓩以上之水力发电业,
以公营为限。但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公营,指政府出资,或政府与人民合营,且政府资金
超过百分之五十者。由公营事业转投资,其出资合计超过百分
之五十者,亦同。
’
所以那些造谣台电发电厂会被贱卖给财团的,抱歉,
让这些人失望了。
很有趣的是,这部电业法草案对公营/国营做出更严格的解释,
原先的电业法第七条写成这样:
‘
第七条 电业经营分左列各种
:
一、公营:国营、直辖市营、县(市)营、乡(镇、市)营属之。
二、民营:人民出资经营者属之。
政府与人民合营之电业,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视为公营;
其由公营事业转投资与人民合营,其出资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
也就是说其实依照现行版本的电业法就可以将台电股份卖出去,
只要不过半就好,修法后台电发电部分如保留公营身份,
那也是和现行电业法一样,但为了输配电部分特别把国营独立出来,
而且限制输配电业只能国家独家经营。
也因为输配电业国家经营,
所以一些人担心的偏乡无电疑虑应该是可以不用担心了。
接下来比较被关注的是电价部分。
这份草案中电价决定权部分在第三条。
‘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
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略...
为推动电业自由化、确保用户用电权益、有效管理电业经营及监督
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由行政院指定电业管制机关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业及电力市场之监督及管理。
二、电力调度之监督及管理。
三、用户用电权益之监督及管理。
四、电价与各种收费费率及其计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五、电业间或电业与用户间之争议调处。
...略...
为执行第四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业务,电业管制机关得设置
电价费率审议会及电业调处委员会。
’
有人宣称电价费率审议会是黑机关,这我懒得替他讲话,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个机关‘目前’已经存在。
http://web3.moeaboe.gov.tw/ele102/Content/Messagess/
contents.aspx?MmmID=654246034150461022
缩网址:http://goo.gl/TQuTbt
节录:
‘
立法院104年1月20日第8届第6会期第18次会议通过电价计算公式,
并决议应设置“电价费率审议会”,其中与电价公式相关包括
...下略...
’
电业法草案把这个东西写入法案中。
另外在第四十九条中对电价做进一步解释。
‘
第四十九条 (电价公式)
公用售电业之电价与输配电业各种收费费率之计算公式,
由电业管制机关定之。
’
请注意‘公用售电业’这五个字,虽然开放民间参与售电业,
但草案中仍然规定需有公用售电业,且公用售电业的价格为国家掌控,
其实这样一来等于在未来电价设立一个天花板,
民营售电业定价比公用高就会卖不出去。
接着,对于发电业的限制有一条很有趣。
‘
第六十四条 (纯益规范)
发电业之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
应以超过之半数加强机组运维与投资降低污染排放
之设备,其余半数为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之用。
再生能源发电业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一项加强机组运维、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与
投资再生能源发展等经费之认定、运用、管理与监督方
式等相关规定,由电业管制机关定之。
’
这条没记得在以前的草案中出现过。
好了,这部新的电业法草案将电业规范成发电、输配电、售电三块,
其中输配电业只能国营,真正开放的是发电与售电两块,
民营售电业者如果电价比公用售电业高大概是自找苦吃,
那发电业呢?
如果对于政府定下的电价不满意想要提高售价怎么办?
‘
第七十五条 (违规收费、施工、兼营、未建立会计制度及
申报容量)
电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电业管制机关处新台币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一、未依核定之电价、各种收费费率收取费用。
’
那如果干脆不发电呢?
‘
第七十四条 (拒绝并网、擅自歇业、违规供电、差别待遇、
违反纯益投资规定)
电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电业管制机关处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以上七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处罚:
...略...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而擅自停业或歇业。
(
第十九条第一项:
电业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
但发电业及一般售电业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那发电业不爽就让你一直罚一直罚就是不发电呢?
‘
第二十条 (维持供电)
电业停业、歇业、未依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延展致电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
或经勒令停止营业或废止电业执照者,电业管制机关为维持电力供应,
得协调其他电业接续经营。协调不成时,得使用其电业设备继续供电;
使用发电业之电业设备,应给予合理补偿。
’
所以照这个草案看来,不发还不行。
最后关于电价还有一个有趣的东西。
‘
第八十八条 (电价稳定基金)
为减缓电价短期大幅波动对民生经济之冲击,
电业管制机关得设置电价稳定基金。
前项电价稳定基金之收支、保管、运用及其他应遵守事项之办法,
由电业管制机关定之。
’
这条先前也没印象看过,大概类似平准的概念吧。
OK,其实这个法案的精神就是如简报第八页描述的一样,
售电业者可以自己跟发电公司买电再透过国营电网销售,
私人发电公司也可以透过售电业者卖电给客户,
对于有竞争力的厂商有利,因为他可以卖的更便宜,
而如果民营发电业者或者民营售电业者想抬价,
也会被公营发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压制,
看来是可以闪过一些质疑自由化的人的批评。
简报:http://tinyurl.com/hhzs6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