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学者:“司法轮替”隐藏“法理台独”隐忧
近日,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即台湾地区“司法院”)原正副负责人赖浩敏和苏永钦分
别被蔡英文提名的人选替代,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开启政党轮替序幕。华广网今日刊载武汉
大学教授祝捷的文章分析指出,“司法轮替”同样包含着“法理台独”的隐忧,且这种隐
忧在隐蔽性、可能性和危险性上不弱于甚至强于其他领域的“台独”形态,这提示著“反
台独”斗争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不仅在众人关注、看得见的领域有“台独”风险,而且在
鲜有人关注、看不见的字里行间亦有形形色色的“台独”可能。
全文内容如下:
近日,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即台湾地区“司法院”)原正副负责人赖浩敏和苏永钦分
别被蔡英文提名的人选替代,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开启政党轮替序幕。与领导人、立法机构
和地方县市首长层次的轮替不同,这次司法机构的轮替略显“静悄悄”,除若干法律人些
许关注外,社会大众较少关注。在舆论场上,司法机构的轮替也的确未能如领导人、立法
机构和地方县市首长等层次的轮替那么引人注目。除苏永钦公开信“沾光”“蔡英文干预
司法”的话题走红外,被轮替的正职负责人赖浩敏甚或是“轮替”本身都未能成为舆论场
上的一个话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轮替”在两岸真的“微澜不惊”、“无关紧要
”,相反,由于司法权的特点以及台湾地区司法机构的某些表现,使得“司法轮替”同样
包含着“法理台独”的隐忧,且这种隐忧在隐蔽性、可能性和危险性上不弱于甚至强于其
他领域的“台独”形态。
台湾地区司法机构设“大法官”15人,职司台湾地区现行“宪制性”规定的解释、裁
决大权,兼具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弹劾案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构成台湾地区政治社会的
重要一环,蔡英文在解释其所谓“现行宪政体制”时,亦将“大法官”对于“宪制性”规
定的解释视作“现行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台湾地区司法机构的一举一动依
然牵动着岛内政局和两岸关系。
在历史上,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在两岸事务中多次扮演关键性角色。早在1954年,“大
法官”即以“国家遭遇重大变故”为由,维持在大陆产生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任期延续
,造就“万年国大”的态势,坚持当时台湾当局自诩的“ 中国法统”。1993年以“政治
问题不审查”为由,搁置对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固有疆域”一词的解释,其后,
“大法官”作出多个解释为“去中国化”政策提供法源,为“台独”言论松绑,为区别对
待两岸民众的规定张本,其中不乏“两国论”的因素作祟。可见,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在
1987年两岸交往后的数十年间,其实从未缺席。
与前两次政党轮替不同,2016年台湾地区的三度政党轮替乃是全盘轮替。此前,民进
党在领导人、立法机构成员和地方县市首长层次均获得压倒性优势。但由于台湾地区司法
机构的“大法官”有任期保障,使其不随台湾地区政党轮替而发生即时轮替。因此,国民
党执政时期任命的一批“大法官”能延续至“520”后,也成为国民党在台湾地区政权体
制中残存的唯一影响所在。加之“大法官”拥有解释“宪制性”规定之权,这批“大法官
”甚至被寄予维护两岸关系政治底线的唯一希望。
尽管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要求司法权远离政治,保持公允、中立与客观的态度,但台湾
地区司法机构似乎距离政治并不太远,甚至在某些具体个案上受到政治的影响颇深。在既
往的“核四”风波、“三一九真调会”事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 事件等政
治事件中,司法机构已经深深地卷入于政治纠葛之中。根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台
湾地区领导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名“大法官”人选,使得“大法官”天然地附着党派
色彩。在2000年至2008年,主要由民进党当局提名的“大法官”,在包括“陆配地位”案
等多个案件中作成有着明显倾向性的案件,对两岸关系造成的伤害至今仍存。而在2008年
后,“大法官”又作成若干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解释,在法制技术层面形成有利于
大陆居民在台权利保障的司法准则。这一转变显然与其时绝大多数“大法官”由国民党任
命有所关联。
本次司法机构正副负责人换人,对于台司法机构而言只是一个开端。之后2-3年内,
国民党执政时期任命的“大法官”将全数被换,蔡英文有机会对司法机构进行“绿化”。
一批由民进党任命的、政治立场与绿营接近的“大法官”,在未来会做出何种裁断,的确
未可知晓。当“立法的”、行政的、地方的、政党的,乃至于社会运动等各层面一再挑战
两岸关系底线,司法能否独自坚守底线,是否会成为“法理台独”的附从者、推波助澜者
、煽风点火者,亦不得不成为未来思虑的面向。
“司法轮替”及其可能产生的“法理台独”隐忧,提示著“反台独”斗争的复杂性和
隐蔽性:不仅在众人关注、看得见的领域有“台独”风险,而且在鲜有人关注、看不见的
字里行间亦有形形色色的“台独”可能。在民进党有可能长期执政的情势下,唯有以坚持
“九二共识”核心意涵不变来应对“法理台独”各类形态之万变,保持对于台湾内部局势
的足够敏感性和应变性,方可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存未来之可能。(祝捷,作者系武汉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http://taiwan.huanqiu.com/article/2016-07/9190563.html
宪法并没有直接赋予总统司法改革的职权,透过政党政治的平台(大法官解释五二O解释
),总统可以实际影响的范围,仅限于有效打击犯罪这部分,不及于司法院职权所在的其
他部分。
短短数月蔡英文就擅自扩权,威压司法院改朝换代。要谨慎戒备独派份子假借司法改革之
名,行法理台独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