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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5日15:47
作者:陈成晔(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于今年5月12日迅速完成“集会游行保障法”修正案审查,
从审查报告中的确看出民进党诸多立委对集会自由权进步的努力。然而,委
员会审查结果保留该草案第五条“安全距离”条款,以及第十七条“强制排
除”条款,使得原欲废除的禁制区(集游法第八条)和命令解散(集游法第
二十五条)制度死灰复燃;在七月初的党团协商结论出炉后,更确定在今天
院会上恐将通过的讨论事项第八案“集会游行保障法”将会维持禁制区和命
令解散制度。
对于强制排除条款是否有当,虽有诸多疑虑,但相较于草案第五条安全距离
条款竟然将原本集会游行法第八条所无的“医疗机构”纳入禁制区,后者错
误之严重,实已违背一般人民常识,且甚至有违宪之虞。在委员会审查之初,
仅有陈亭妃委员等立委所提之版本有将急诊室纳入禁制区,其余版本皆无讨
论到医疗机构或医院等;而陈亭妃委员之修正理由主要认为急诊室之病患多
属急重症者,其医疗行为关系重要,顾及集会游行时可能的影响,所以赋与
卫福部划定安全距离之权。然而,第五条经过一番审查后,最后的结论竟超
乎想像,将禁制区范围扩及凡“医疗机构”皆得由地方主管机关划定安全距
离。
在我国医疗法之第二、三、四及十二条,有对医疗机构之定义与各种样态做
出详细规范,所谓医疗机构,泛指所有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之机构,包含医
学中心、区域医院、地区医院等不同等级之医院,有或无急诊室的医院,也
包含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基层诊所乃至医美诊所,其他较不明显的则有精神
医疗机构、配有医师驻诊之长照机构、企业或工厂厂医、学校内保健中心等
等,均在医疗机构所指范围内。光以台北市而论,今年四月份健保署统计之
特约医疗机构就有2846家,若以30公尺安全距离为半径计算其面积(忽略医
疗机构本身占地,假设为地图上一个点),台北市就有800万平方公尺的市
区可以成为集会游行的禁制区;若以全国20758家医疗机构计算,则有5870
万平方公尺的面积可以划为禁制区。更不用说以医疗机构四处散布的状况,
恐怕没几步就会巧遇一处禁制区。又由于该条第七款“医疗机构”是在党团
协商阶段才出现,吾人无从得知其立法理由,恐怕到时候想要硬踢开医疗法
另做限缩解释也不知如何讲起。
讲更切身的经验,如果台大医院院区划定30公尺的范围,则整条中山南路、
徐州路、青岛东路口、济南路口、立法院和教育部门口处,都将成为禁制区。
台湾人民引以为傲的太阳花运动当年所占领的地区将有大半范围陷入禁制区,
每年的同志大游行、五一劳工游行也几乎都会经过中山南路,立法院和教育
部门口也是社会运动、学生运动(如最近的辅大灰姑娘绝食)经常抗议的集
会地点,都将惨遭强制排除。之前华航空服员罢工集会的南京东路三段亦有
数家诊所,恐怕未来也将依法被列禁制。如此荒谬的立法空白授权,真的是
民进党团所乐见的吗?
宪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条
款,其衍生的授权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在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限制人民
自由权利时,应该在法条中就其授权之目的、范围及内容有具体明确之规定。
如今党团协商出来这个不可思议的“医疗机构”条款,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
裁量权在一个广大到难以置信的地理范围去划定禁制区,对于医疗机构的不
同型态、不同的医疗业务,不予区别,一律让地方政府随自己高兴决定,这
难道不违反法律保留吗?这样的立法对于集会自由还有什么保障?如果连医
美诊所旁都不可游行,这样的法益衡量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吗?强烈呼吁
院会对于此一荒谬修法能暂缓通过,否则原本一个众所瞩目的人权法案势将
沦为悲剧。
4.附注︰
安全距离(禁制区)的设立多少会侵害到人民的集会游行自由
协商后突然冒出来的医疗机构也被划入可设置禁制区的范畴
不只医院可设置禁制区,连全台所有诊所周围的30公尺也将变成集会游行的禁地
影响的范围实在不能让人忽视
抗议游行往往是弱势者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发声手段
如果政府恣意将各地点纳入禁制区,那弱势者连这个最后的手段都被政府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