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付加班费听起合理。
雇主付1.33~1.66听起来也合理。
问题在哪?
领月薪的人,每日都算薪水。
因此,休假本来就算薪在里面。
如果按照新法,变成休息日加班,
雇主在已支付1倍薪资外,只要再给
0.33~0.66的加班费即可。
若按这样的算法,雇主有啥好不答应的?
但你是领月薪的劳工,你会答应吗?
再来,就我所知,很大较具规模的企业
,星期六加班另计。 所以,他们的加班费
不是1.33,也不是1.66,而是2.33跟2.66,
而且是行之有年。
现在立法等于是告诉他们以后只给1.33
跟1.66即可,这样资方怎么可能不满意?
而劳方本来就领2.33跟2.66,变成要领
1.33跟1.66,他们怎么可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