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要怎么订本身问题就很大,如果像王惠美默认
全部的工作都“可责任制”,弊端多不多?
当然她们(含KMT)说一定得在劳工代表同意下才可以这么做,
或者可以提出检举,也有多条罚则控管
问题是,这跟军中1985是一个样子的
劳工拒绝84-1条,不是没工作就是考绩差
严重点还要跟资方对告(如果提出检举)
好就算提出检举成功了,以台湾劳动环境
你觉得劳方要找下一份工作,
而公司可以接受这样有劳资纠纷的经历的员工,
薪水还要给得不错
我想是很不容易的
劳工阶级在实际上,有可能抗拒这条款的效力吗?
简言之,84-1的“可责任制”,
一定会被有心人拿来做“必须责任制”的帝王条款
这样分析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