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台在本文跟推文中
不断强调 不应该因人设事 应该一视同仁
这正是我们台湾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
非常正确
依法行政 豪棒棒!
但是
在您文中提出质疑
总统府依照“国家机密保护法”驳回马总统的请求 有问题
我把相关的法条附在下面
其实是 完全合法也没有适用错误喔
※ 引述《PPLsea (人海)》之铭言:
: 我们把马英九的身份提出来谈.
: 一个卸任总统当然包括了国家机密保护的人员.
马英九前总统
国家机密保护法26条规定
下列人员出境,应经其 (原) 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核准:
一、国家机密核定人员。
二、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
1;33[m三、前二款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三年之人员。
由于总统是国安局的直属上级机关
因此符合第一款所说的“国家机密核定人员”
同时他刚卸任没几天 也符合第三款的“离职未满三年之人员”
: 但是同时间卸任总统也包括了卸任外交的功能.
: 不管他是要去美国. 欧州. 日本等等的国家进行外交我认为应该要支持.
: 当然, 如果把中国. 香港. 澳门视为敌对国家. 当然在国家的角度来说是不好的.
: 这点的前提是把中港澳视为敌对国家.
国家机密保护法不管你要去的是不是敌对国家
只要出境就受到本法的约束
因为整部法律都没有提到敌对国家这几个字
因此并没有将中港澳视为敌对国家的前提
: 反过来说, 所以在20天前申请到中港澳以外的国家, 总统府是否同意?
在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32条规定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人员出境,应于出境二十日前检具出境
行程、所到国家或地区、从事活动及会晤之人员等书面资料,向(原)
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审酌申请人之涉密、守密程度
等相关事由后据以准驳,并将审核结果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十日内以书
面通知之。
意思就是说马总统在出境20天前要书面向总统府申请
无论是否为中港澳都必须申请
至于总统府是否同意
那是总统府的职权 可能同意 也可能不同意
: 还是说, 因人设事, 因为马英九的关系, 所以不管他要去哪一国家都不行?
你觉得这个法律是在冲康马前总统
这边我来讲个古
这部国家机密保护法
是在民国88年送到立法院
当时是李登辉当总统
如果要说这部法律因人设事的话
那应该也是要冲康当时的总统李登辉吧?
不过立法院一直等到民国92年才通过
当时是国民党多数的立法院 而且当时的总统是陈水扁
如果说这部法律因人设事的话
那也应该是要冲康当时的总统陈水扁吧?
反正这个法律立好很久了
肯定不是要冲康马前总统声出来的啦
: 好了, 我们再来谈敌对国家, 如果我们把中港澳视为敌对国家.
: 也就是拥有国家机密的人员都不可以去敌对国家.
法条中没有敌对国家
只有说出境必须申请
申请也不代表保证不过 而是可能过 可能不过
所以您不应该直接定调成“不可以去”
: 那是什么机密等级以上的人员不应该去?
: 密? 机密? 绝对机密?
说到这个
在国家机密保护法第4条有规定
国家机密等级区分如下:
一、绝对机密 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损害之
;33[m 事项。
二、极机密 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之事项。
三、机密 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之事项。
接着 什么是绝对机密?
规定在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5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非常重大损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国或其他武装势力,以战争、军事力量或武装行为敌对我国
。
二、使军事作战遭受全面挫败。
三、造成全国性之暴动。
四、中断我国与邦交国之外交关系或重要友好国家之实质关系。
五、丧失我国在重要国际组织会籍。
六、其他造成战争、内乱、外交或实质关系重大变故,或危害国家生存
之情形。
极机密
规定在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6条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重大损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中断或破坏我国与他国军事交流、军事合作或军事协定之推展。
二、使单一军(兵)种或作战区联合作战遭受挫败。
三、危害从事或协助从事情报工作人员之身家安全,或中断、破坏情报
组织之运作。
四、使政府通信、资讯之保密技术、设备、设施遭受破解或破坏。
五、中断或破坏与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之协议或谈判。
六、严重不利影响我国与邦交国之外交关系或友好国家之实质关系。
七、破坏我国在重要国际组织享有之会员地位或重大权益。
八、破坏洽谈中之建交案、条约案、协定案或加入国际组织案。
九、中断或破坏我国与他国经贸之咨商、协议、谈判或合作事项。
十、其他使国家安全或利益相关政务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之情形。
机密
规定在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7条
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损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有利他国或减损我国情报蒐集、研析、处理或运用。
二、减损整体国防武力,或破坏建军备战工作推展。
三、使作战部队、重要军事设施或主要武器装备之安全遭受损害。
四、不利影响与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之交流活动。
五、不利影响与邦交国之外交关系或友好国家之实质关系。
六、妨碍洽谈中之建交案、条约案、协定案、咨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国
际组织案。
七、其他使国家安全或利益相关政务发展产生影响之情形。
: 那立法委员? 县市首长是否有接触到以上的机密等级?
: 如果有, 那是否这些身份的人也应禁止前往中港澳?
如果有立法委员或县市首长
接触到以上的机密等级
那么出境之前就必须申请
至于准驳与否就不是我能决定的了
请问这样够
一
视
同
仁
吗?
: 因人设事? 还是要一视同仁?
: 如果说担心卸任总统的人身安全, 难道立法委员, 县市首长的人身安全就不重要?
: 如果说担心卸任总统有国家机密, 难道立法委员, 县市首长的国家机密就不重要?
: 民主国家如果因人设事, 那就应该
: 一
: 视
: 同
: 仁.
: ※ 引述《Vincent6964 (肆陆玖陆孙文)》之铭言:
: : 想出去玩就说想出去玩,是不能出去玩吗,非得要到这边演讲到那边演讲,况且卸任了也
: : 没人想问你政治
: : 现在好了啊要出去玩人家就觉得你要去泄密
: : 什么叫不能出去玩社会自有公评
: : 那请问公评是什么你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