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最低层级的地方自治政府是“县”,县辖市、乡、镇、区是县政府
派出的行政机关称“公所”,日治时代称“郡役所”,执行州政府命令的行政机关。
“政府”一词不能乱加,更何况是一个连“政党”都没立案的“台湾民政府”?
如果是人民团体就应该申请成立政党,主张奉美日为祖国也可包容的异类言论自由,
但是,人民团体不能自称“政府”,这已经侵害拥有国家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权限,
非法且涉嫌内乱罪,为何内政部没有取缔、勒令解散!竟然还纵容伪造“民政府护照”?
这是视宪法规定“合法政府”位阶为无物,涉嫌内乱罪的非法组织!自由到无法无天!
只差没有军队,那要是国外势力给军火,台湾不就变成叙利亚了,“难民”不可耻,
可耻的是无能政府,无法镇压叛乱组织!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