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
党产条例违宪 罄竹难书
叶庆元叶状师不愧是前北市法规会主委
也是郝龙斌御用律师,投书中时电子报
撰写不当党产条例多处违宪,更完整内容
参考叶状师的脸书,看来下一个攻防战场
在大法官释宪。不过也要先诉讼穷尽救济途径才可以?其他申请释宪似乎都不符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09001143-260109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日前在国民党立委全体退席抗议下,由民进党与时代力量两党联手通过
“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遗憾的是,本案除了程序上的不正义外,其违宪疑虑可说是
“罄竹难书”。简言之,此一草案先以“不确定之标准”认定“不当党产”,再将不确定
是否为不当党产之部分“一律推定为不当党产”,即便草案明订并非不当党产之财产(如
党费、捐赠、政党补助金),也照样列入追偿范围。这样的草案,与其说是“转型正义”
,不如说是清算反对党的“抄家朕意”。
首先,草案第3条第1款,将“政党”定义为“76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
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此一定义将民进党、时代力量等国内目前其他主要政党均予排除
,显然仅针对国民党而适用,此除违反宪法第7条之“平等原则”外,也违反司法院大法
官第585号及第633号解释所揭橥之“个案立法禁止原则”。
现代宪法之目的,即在于建构权力分立制度,透过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之分立制衡,
以保障人民权利。在权力分立制度下,立法权系针对一般、抽象性事项订定规范;行政权
则依据立法权所制定之规范,针对具体个案,主动予以适用;司法权再针对行政权于具体
个案适用之结果,被动地进行审查。本次草案直接针对特定政党之财产予以规范,即非“
一般、抽象”之立法,已构成“个案立法”,自属违宪。
再者,草案第3条第2款,将“应返还所取得之财产”,定义为“政党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
民主法治原则所取得之财产或使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但所谓“违反政党本质”或“
其他民主法治原则”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此一立法方式已有不当;同草案第4条第1项规定
,除“党费、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应返还所取
得之财产”,不当移转举证责任。此外,草案第4条第2项规定,“80年5月1日后处分财产
者”,应就政党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此将所有国民党之财产均列入“不当党产”
之追偿范围,显然构成对财产权之限制,并已逾越必要限度,而违反宪法第23条之“比例
原则”,亦属违宪。
国民党是目前主要之在野党。执政党透过其多数暴力,以不正当之程序,强行通过粗糙之
法律条文,意图借此斗争、清算在野党之财产并使其丧失制衡之能力,此非但不是正义,
反而是严重的宪政危机。人民不应坐视民进党之毁宪恶举。(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
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