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规定:
公务员办公,应依法定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其有特别职务经长官许可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每周应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
式行之。
前项规定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办法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定之。
依据这一条授权订定的“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2条订出单周工时40:
公务人员每日上班时数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为四十小时。
各机关 (构) 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民众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变更每周上
班日数及每日上班时数之原则下,弹性调整办公时间。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在不减少全年上班总时数及不影响服务品质
原则下,弹性调整学校办公时间,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然而,公务员在每周工时40下,他们的两天“例假”,是可以加班,
而且如果不给给予加班费或补休假,还能只用奖励取代。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
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
其他相当之补偿。
这与劳工的一例一休中的“例假”是不同的。
如果真的是完全比照公务员,
真的有利劳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