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周行经台北市某大马路时被右转车辆逼车强行通过,
上台北市警察局网站进行检举,结果回应我没有照片无法举证不罚,
你他妈的十字路口的监视器是摆好看的吗?干!
还有你要受害当事人怎么样才能像个第三人称角度拍摄事发经过?
还跟你说没照片不能举发?
偏偏在检举网站上又注明“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
真他妈的太扯了,因此我写信到市政信箱去,结果还是回我他们无法举证!
干他X的这些薪水小偷整天事情一推二五六,还有脸说自己多辛苦多血汗?
=======================市政信箱回复======================
亲爱的市民您好:
关于您所问的问题回复如下:
亲爱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关您反映无法检举“突发性交通违规”一节,本大队说明如下: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2条第2项规定,民众检举交通违规证据资料系以科学仪器
取得,足资认定违规事实者,得迳行举发之。爰此,本局交通违规检举专区系提供民众上
传以科学仪器取得之证据资料(如照片、影片),若违规事证明确,可迳行举发。若您无
法提供明确之事证资料,本局亦无法查证违规是否属实,依同细则第23条第4项规定,检
举资料欠缺具体明确,致无法查证,应不予举发。
有关同细则第20条规定,民众得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叙明相关违规事实,向警察机关检举
交通违规一节,系指民众可透过拨打110,以言词方式检举交通违规,亦可透过其他如邮
寄及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警察机关检举交通违规。
不是用我们规定的方式做我们不理你喔
======================检举信箱回复==========================
亲爱的网络朋友您好: 您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分局检举之交通违规案件,经派人深入
查处,谨说明如下: 有关您检举AAN-XXXX号车辆于本辖道路涉交通违规案,经审核检附
之检举内容资料显示,您所上传之档案无影像,本分局暂无法据以查处制单举发,您得于
本专区重新上传本案交通违规影像或相片(叙明本案案件编号:20150806185),本分局再
据以审查;如有执法与说明未及之处,谨致歉意,对您关怀本市交通秩序之参与,特致谢
忱。
都告诉你路段时间地点了,你是没有监视器可以调画面吗?
突发的违规不抓,你他妈的就是逼我大马路口站岗抓违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