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被害者家属:别在伤口撒盐

楼主: kimos (给摸)   2016-05-12 21:34:08
※ 引述《BleedWang ()》之铭言:
: ※ 引述《kimos (给摸)》之铭言:
: : 先说 我赞成死刑(尤其是证据非常明确的)
: : 蓝脑完全不会理解为什么有人这么愤怒
: : 只会 "杀掉郑捷好棒棒 难道他不该死吗?"
: : 然后就再也听不下去任何解释了
: : 先撇开政治操作 ( 罗自己赞成废死 下台前立刻签?)
: : 今天大家生气的 很大一部分就是程序正义的部分
: : 今天40个死刑犯 (借用Hw大的连结)
: : http://i.imgur.com/uwg39kf.png
: : 很多定谳很久了耶. 就是不签执行
: : 那换句话说
: : 这40个死刑犯 "完全"依照Law in shit的"个人意志"
: : 重新把他们分成 "无期徒刑"跟"立刻死" 两群耶
: : " 依照个人意志耶 "
: : " 依照个人意志耶 "
: : " 依照个人意志耶 "
: : " 依照个人意志耶 "
: : " 依照个人意志耶 "
: : 很重要 讲五次
: : 她爽签就签 不爽签就不签 ????? ???!!
: : 她凭什么? 她凭哪条法源?
: : 我今天不是说郑捷不该死
: : 是我们伟大的罗部长 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去执行法律耶
: : 妈的 这就叫"人治" 不叫法治!! 懂?
: :
作者: sam7207 (三亩)   2016-05-12 21:36:00
今年的cpbl的确不能这样比喻(误
作者: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6-05-12 21:43:00
所以郑捷到底要不要死?要死你在那边五四三三小?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1:47:00
死者有一个本来要上社会棒球场比赛的,再也没机会出场了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1:48:00
所以执行郑捷死刑是哪里程序不对?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1:49:00
奶大说程序有违善良风俗啦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05-12 21:52:00
啧啧,你要断章取义回来战嘛,干嘛乱跑
作者: Marino (马利诺)   2016-05-12 21:58:00
你去看刑事诉讼法好不好自己不懂法律 不懂什么是法律负予行政机关的才量权在那边屁三小人治各种大小事务 行政机关各有不等的行政才量权这样叫人治的话那全世界都是人治了刑诉法只说死刑要最高机关令准 也没规定几日内要准这早就表示法律负予机关一个才量权 这并不是人治如果觉得这个不对 那就要透过修法把这条改掉 连这也不懂
作者: anodic (阿知)   2016-05-12 22:01:00
改电脑选号好了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2:03:00
M大所言极是,国会多数快吧
作者: akane2005 (akane)   2016-05-12 22:03:00
电脑选号不错 100分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5:00
莫忘行政裁量权尚须符合“平等原则”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2:16:00
平等原则,都是死刑定谳很平等阿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6:00
如果罗要执行郑 那请问杀警/连续强暴的是否也该一并?这边讲得行政裁量指的是“罗批准死刑执行”这件事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2:17:00
比例原则,杀四人22伤,比例也足够了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17:00
而非指判决定谳 请认真一点 要不然会被看破手脚其他死刑犯 也有连续强暴 分尸 杀害多人/儿童的案例如果就比例原则而言 为何不执行?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2 22:19:00
有时候讲平等原则这种事情,往往很主观,你认为平等,我认为不平等也许罗莹雪衡量过后认为符合平等原则,符合比例原则,且客观上没有违背法律程序,所以执行邱太三以后如果签署执行死刑,也希望您出来好好分析一番喔
楼主: kimos (给摸)   2016-05-12 22:26:00
楼上也同意 这很主观吧....很主观的去执法 这样没问题吗?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05-12 22:27:00
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号”判决:“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条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你们可以继续吵差别在哪里了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2:47:00
看来有人看不懂裁量权三个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5-12 22:51:00
每一件死刑都是个案 裁量点本来就都会不一样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2 22:52:00
裁量点不一样也要有“正当理由”而非当成其他死刑犯不执行的开脱词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5-12 22:58:00
签死这种东西就一直无法订出行政规则 所以变成执政者自行考量用抽象行政法理 很难说有错就像有一堆人闯红灯 最后被抓的能抱怨前面怎不抓只抓他吗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05-12 23:12:00
拦到40个人,40个都会开喔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5-12 23:22:00
不 应该是说 为什一人用拦的 其他人用摄影机举发
作者: kuso2005 (一時想不到)   2016-05-12 23:59:00
正当理由不也被你当开脱词?hw应该没看过法务部次长开的记者会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5-13 00:11:00
如果中文阅读没问题的话 我说得应该是其他死刑犯?而且话题对象不是法务部次长欧
作者: gps0110 (坚强善变的人们)   2016-05-13 01:31:00
决定有没有罪跟决定要不要签死刑能比??
作者: Atako (阿塔扣)   2016-05-13 07:09:00
裁量权=法律规范不周的灰色地带=民意的提款机你看 你们这些人就是标准例子 因为杀人而感到开心XD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5-13 08:16:00
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死不判死有也类似啊,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进去。杀人有什么好开心的,但是杀人偿命我个人深感欣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