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退党正事不做 一上任就开始搞意识形态斗争
要指控KMT迫害人权 先为自己的美猪发夹弯向国人道歉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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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 | 2016-04-25
立法院民进党团提“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草案”,并声言要在五二○前完成三读。但此项草
案赋予主管机关“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在权力行使的方式与范围上,除已遭受违宪的质
疑外,其设置的法源为“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草案”此一“作用法”,却既违反中央行政机
关组织基准法的规定,更与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三、四项规定有所违背。
民进党团已知在促转条例草案中设置机关,违反了组织基准法第五条第三项“除本法及各
机关组织法规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规规定机关之组织”的规定,所以在草案说明栏
中特别强调,组织基准法也是法律,制定促转条例后便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后法
优于新法”。
然而,民国八十六年第四次修宪,增修条文新增了第三条第三项“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
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及第四项“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
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同年十一月,行政院拟订“行政组织再造方案
”中,纳入了研拟组织基准法和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草案。由此可知,制定组织基准法
是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的授权,目的是让行政体系拥有较以往为广的组织权。
组织基准法既为现行法律,机关组织的设置若违反组织基准法,自亦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
三条第四项“应依前项法律”之规定,应属违宪。尤其,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院各部
会首长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颇有部会设置属于行政权核心领域之意涵。因此,行
政院设置部会级机关却并非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既违背组织基准法,而且设置的促转委员
会定位为独立机关,也与行政院组织法发生竞合。这些情形,产生了以破坏法治和宪政秩
序来追求“落实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吊诡,使得“正义”将要不断地“转型”。
事实上,民进党于五二○接掌行政院后,可依据组织基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级机关
为因应突发、特殊或新兴之重大事务,得设临时性、过渡性之机关,其组织以暂行组织规
程定之,并应明定其存续期限”之规定设置促转委员会。若仓促地欲藉制定“促转条例”
而设置新机关,反对阵营的立委尽管表决失败,但仍可声请释宪,故不如循符合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的方法,方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