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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08297   2016-04-11 19: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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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连合新闻稿(2016/4/11) 敬请发布
魔鬼藏在细节里:民进党版监督条例的六大缺失
这场运动还没有结束,我们不会撤退,我们在这里翻过了墙,冲进立法院议场。我们想坚
守的,是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等待的,是这个傲慢的政府与台湾多数民意对话、
和解。(2014.4.10《台湾占领了我们的心》)
经民连召集人赖中强指出,两年前的4月10日, 经过573 小时占领后,我们退出对面的立
法院议场,两年后的今天,在318运动浪潮下赢得国会多数的民进党重新向立法院提出“
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详细审阅后,我们绝不会说“民进党版跟江宜桦版一样烂
”,但我们必须指出民进党版监督条例并未彻底落实民间版五大立法原则:国会能监督、
公民能参与、资讯要公开、人权有保障、政府有义务。魔鬼藏在细节里,民进党版监督条
例存在六大缺失,我们呼吁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与我们公开对话,并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采
纳民间版建议,改正这六项缺失:(一)协议备查空白规定,张庆忠、尹启铭在偷笑;(二)
影响评估一语带过,继续沦为服贸作文比赛;(三)主权谈判未加排除,和平协议阴魂不散
;(四)为了讨好习总书记,“一国两区”不切断;(五)公民参与沦为口号,听证公听爱办
才办;(六)服贸货贸没有规范,行政机关说了就算。 我们将在本周五上午九点前往立法
院,就这六大缺失,提出我们的对应主张。
一、协议备查空白规定,张庆忠、尹启铭在偷笑:
赖中强表示:虽然民进党版草案将“协议草案”审议的“逾期视为同意”修改为“应于九
十日内完成审议,逾期未完成者,应由院会议决之”(第六条),但正式签署的“协议文本
”除送交国会“审议”外,仍保留“备查”的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这个“备查”就是“张庆忠条款”!因为民进党版对于签署后“协议文本”如何“备查”
完全是空白未规定,依照草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相关法规”,“备查”仍然会发生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
条例》第五条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协议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
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付
委超过3个月,视为已审查”的状况。换言之,时光回溯两年前,就算当时有如今民进党
版的监督条例,张庆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过服贸”!
纵然谈判中阶段“协议草案”经过国会审议,正式签署的“协议文本”仍可能与国会本来
审议通过的内容有落差,尤其是国会对“协议草案”提出修正,双方续行谈判结果,中国
政府未必会照单全收,因此签署后的“协议文本”也仍然应该经过国会审议。而对“协议
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条第二项),更不可能被“协议草案”审议所取代。
二、影响评估一语带过,继续沦为服贸作文比赛:
赖中强并表示,民进党版草案的冲击影响评估只有“象征性一语带过”列为行政机关对国
会的“说明”事项(第五条第一项),对于冲击影响评估应具备的内容为何?公民与利害关
系人如何参与?国会如何审查?等等问题,完全没有规定。民进党的冲击影响评估,势必
沦为如同马英九“Z>B”(利大于弊)的跳针式“各部会服贸作文比赛”。经济民主连合主
张:
(1)政府提出之“冲击影响评估报告与因应方案”应包括:据以为冲击评估之基础(统计)
资料,因应措施之行政计画、预算草案、财源筹措、配套立法与行政命令。
(2)民间得提出对应冲击影响评估报告,与政府报告有重大差异时,立法院应举行听证。
(3)立法院得以决议退回政府提出之“冲击影响评估报告与因应方案”。并明定政府就因
应方案的推动义务。
三、主权谈判未加排除,和平协议阴魂不散:
岛国前进发起人林飞帆表示,民进党版监督条例把“政治议题”纳入谈判事项(第二条第
一款),却没有把和平协议、军事互信机制等影响台湾主权的谈判加以排除或设更严谨的
民主规范,实在令人忧心。
也许有人会说民进党不会“卖台”,不可能跟中国进行政治谈判,然而,政党轮替是民主
国家的常态,监督条例是要建立台湾对中国交涉谈判的长期民主规范,不应以“民进党执
政”作为假设前提。中国政府以“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为对话前提,无论谁执政,都会面
对压力。民间版监督条例对于和平协议、军事互信机制等影响台湾主权的谈判,订有更严
谨的民主规范,就是要防卫台湾的民主,保有台湾人民对未来的自决权,形成保护伞,不
要让总统一人或执政党单独承受“促谈”压力,可惜民进党版未加采纳。或许应考虑干脆
在监督条例中明定:现阶段禁止政府与中国进行影响台湾主权的谈判。
四、为了讨好习总书记,“一国两区”不切断:
经民连顾问徐伟群指出,八年来马英九“一国两区”,“中华民国包括台湾地区与大陆大
区”的错误国家定位,让台湾的主权受到严重伤害。或许是为对中国释出“善意”,民进
党版草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相
关法规”,因此,不仅在条文文字上出现了“台湾地区”“大陆地区”,还把整部《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错误国家定位,继续沿用至监督条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国家统一前..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
之往来”,“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本条例所称协议,系指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民进党发言人阮昭雄2016年2
月18日表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本身源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为补‘两岸人民关系条
例’之不足的特别立法”,已充分说明民进党版草案此一定位。
五、公民参与沦为口号,听证公听爱办才办:
徐伟群并指出:民进党版监督条例虽然把“人民参与”列入第一条立法目的,并且在第七
条规定三阶段对外沟通事项,但为了给予行政机关最大弹性,民进党版草案对公民参与的
内容笼统规定,甚至可能成为排除公民参与的借口。
民进党版监督条例第七条与行政院版第七条高度雷同,都是把“宣传、
公关”,当作是公民参与。民进党版草案第七条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规划采取可
行有效之方式,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对于公民参与的管道为何?何时举办公听会及听
证会?民进党版草案条文中未做任何规定;只在“立法说明”中提到“依据实务运作的经
验,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采取公听会、说明会、相关业者访谈、征询相关公会意见,
或民意调查等”。民进党版草案如此龙统规定,将重演过去服贸协议中“打三通电话给洗
衣公会理事长”,就当作有沟通的离谱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关系人实际需求”“适
时向利害关系人说明”等用语,更可能成为排除公民参与、只对特定业者及行政机关认可
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讯的借口。
对于民间版建议的重要公民参与机制,(一)政府拟订谈判计画应召开公听会,(二)谈判中
应设置民间咨询会议,成员由国会各党团依政党席次比例推举,(三)就政府提出的冲击影
响评估报告,民间可以提出对应报告,民进党版草案均未加采纳。
六、服贸货贸没有规范,行政机关说了就算:
林飞帆表示,民进党版草案没有设计溯及、过渡条款,因此对于服贸、货贸等“谈判
中”或“已签署但未经国会审查通过的协议”,将无法适用监督条例新规定,等于只能接
受过去马英九的谈判结果,这与国民党有何不同?符合当初民进党对人民得承诺吗? 民
进党版监督条例对各阶段的监督力道是采“先严后宽”、“先强后弱”,因此,对于“已
签署”及“谈判中”的协议,过去没有“先严(强)”,现在就不应“后宽(弱)”,要有溯
及、过渡条款,规范如何适用监督条例,这不是简单一句“由新政府决定”或“个案认定
”,让行政机关说了算。 例如,服贸协议与租税协议在过去谈判中阶段,并没有将草案
交付审查,取得国会同意后再签署,因此,就不应适用谈判后只能“全案表决”的规定,
要让新国会有机会决定通过、否决或部分修正重启谈判;又例如,货贸协议及互设办事处
,谈判前并没有向国会提出谈判计画,不应该直接适用谈判中的规定“马规蔡随”继续谈
判,新政府应举行公听会,重新检讨是否续推。
时间:2016年4月11日下午两点
地点: 台大校友会馆3A
主办:经济民主连合
出席:赖中强(经民连召集人)
   徐伟群(经民连顾问,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林飞帆(岛国前进发起人)
4.附注︰
民进党这次如果没有给个交代的话,有机会变成最快黑掉的政党,如果没有记取国民党的
教训的话,就等著跟国民党一样被人民淘汰吧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6-04-11 19:34:00
推一下
作者: angell543 (公民很忙)   2016-04-11 19:50:00
靠~这弯也转的太大了
作者: hagousla (会痛的)   2016-04-11 19:52:00
林飞帆有出席记者会, 但这场我找不到文字新闻
作者: sincere77 (台湾会更好)   2016-04-11 21:20:00
这篇这么少推?民进党上台后就没人要理服贸货贸了吗?八卦有人转赖律师的那篇了 搜一下应该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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