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事情是这样。
张念慈和当时在美国的翁启惠合作开了浩鼎,
以翁在美国的研究为基础作为核心技术。
但一开始资金招募伙伴不顺利,
翁再怎么样以个人的研究规模无法取得技术突破,
后来翁在06年当上中研院院长后,
浩鼎就因为这层关系得到与中研院的合作
(以当时浩鼎资本额一千万来看,没有翁不可能),
要追究的话,翁的问题应该是这里。
而伊看上浩鼎后,加码投资上亿元入股增资。
但当时浩鼎本身规模跟润泰天差地远,
直接接受投资等于整个被吃掉了,
翁掌握技术还好,但其他合伙人就完全没利用价值了,
因此谈好条件后伊以发干股的方式,旧股换新股,
让原本浩鼎的创办人翁、张等人以及其他投资人得到新的股票,
翁女儿的3000张股票就是这样来的,
因为对伊来说发这股票拉拢技术核心的翁也是必要,
也就是说,这些股票打开始就是伊要给翁的,不给不行,
翁不是用什么超低价买潜力股,是用自己对浩鼎十年的投入来换股权,
就这点来看得到这股票的原因一点问题都没有,
翁的女儿完全是翁院长身份利益回避下的人头。
之后解盲失败,翁本身应该跟内线交易无关,
毕竟真要内线交易,解盲失败前就该脱手了,
但翁女儿脱手股票并不是那个时机,
在1067张股票脱手的两年间浩鼎股价最高是三百多元,
跟后面七百元相比,这炒股未免操作太烂。
翁不该在解盲失败时替浩鼎护航,又拗自己没股票没错,
但其它不论一开始的产业合作、干股的赠予,
整件事情看起来,翁有瑕疵,可是要说重大法律瑕疵应该是没有。
如果要说有问题,
绝对是一开始浩鼎以一家小公司取得中研院的技术支援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