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次的事件执行面上,
相关单位罔顾人权,执法过当,
这没什么好护航的;
不过在网络上买卖公文这件事本身是违法的行为吧?
何况这批公文本来就是要销毁的,
流入民间自然是违法的行为;
上游是违法的话,那下游的买卖自然也不合法?
还是民众可以一句 "我不知道" 就没有法律责任?
单纯问一下,谢谢
执法过当是媒体胡扯的,同意搜索在检警办案常使用故宫收藏品也是历史文物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4:00哪边有说这些公文是要销毁的?再说买家哪知道这些公文当年是不是该销毁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6:00知不知道该销毁的是当时的承办人员吧
作者:
OoyaoO (ä½ ä»Šå¤©å´©æ½°äº†å—Ž 囧)
2016-03-08 08:07:00完全合法也要是完全自愿签的才算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7:00那就是该追当年是从谁手上流出的?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8:00但是买家哪知道这文件当年是不是该销毁
只要客观上无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同意搜索就没问题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13:0050年前的问件 就算是机密文件也早就依法解密了买家哪知道这是不是非法流出的你要办买家 至少先证明他明知道这是非法流出却仍购买
国家公文流落在私人手上买卖并非正常,不是推说不知道是赃物就没责任
那该问责的不就是军方那群人不就是从军那边流出的你理由那么正当 干啥后面又给奖金 呵呵
作者:
gg0079 (edr)
2016-03-08 08:34:00不管魏姓卖家如何 宪兵不走法定程序来处理案件就是问题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6-03-08 08:35:00
没错,程序正义的问题!
作者:
gg0079 (edr)
2016-03-08 08:36:00现在知道没有签同意搜索书的录影了 所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录不录影跟违法与否没关系而且通常不会在搜索前签同意书时就录影,因为还没搜索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6-03-08 08:50:001.假如魏先生没有主观认知到这是赃物,那就是善意第三人。2.就算他知道是赃物,也要看是否过了追诉期,有可能违法但无法起诉,但不论如何,宪兵违法搜索的严重性大多了。
搜索时录影,主要是避免受搜索人事后乱指控说证物是警方硬栽赃给他的宪兵搜索民宅是合法的,至于该不该让宪兵搜索民宅是可以讨论的政策宪兵算是所有司法警察单位最弱势的,要制造白色恐怖还轮不到宪兵全台湾政治人物目前只有柯文哲头脑还算清醒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6-03-08 09:02:00签属同意书录影是保障双方权益,证明当事人没有在受迫状态下"被同意搜索",只要当事人不是出于自愿,那搜索就是违法
如果他卖的是影本或照片光盘比较没争议,但公文正本不管有无解密,所有权人应该都是政府(除非是对外发出)而从公文内容应该很容易辨别是政府内部文件,还是对外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5:00
看到有人讲录影护航,真快吐血,全程录影,就签自愿同意书时,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5:00赃物要追回也有时限 说国家要追回的醒了吗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6:00
没录影,这还真是合法合理阿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6:00一堆辩是不是赃物的根本好笑 一句话打死的东西
根据转型正义理论,赃物追回是没有时限的,否则党产...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7:00
一个巧合还算合理,超过一个巧合,还有人认为合理,那我只能说,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7:00你东西丢路边 20年后说那是你的 谁鸟你阿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8:00
希望事情发生在你身上时,还能相信一切是合理的
如果KMT说党产占有已超过时限,c大能接受吗? XD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9:00扯这个又扯那个 党产有要还给特定对象?
那公文有要还特定对象? 政府算不算特定对象呢?另外这议题可是有很多人把转型正义扯进来的喔.....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55:00你几十年前一个没屁用公文还给政府 增加什么社会公益了? 党产还在,有办法真正落实民主?你们都把这些文件资料销毁 还好有流出来勒
所以党产要还政府不是因为赃物,是为了社会公益? XD建议党产条例不要限制在解严前成立的政党,所有政党都应适用,这可是为了公益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6-03-08 10:09:00真好笑,党产跟这些文件可以拿来类比???其他政党的党产有像国民党来源不公不义吗?
都被说是"赃物"当然拿来类比阿,有人说赃物过了时限就不用追,原来赃物还有目的性解释,合公益的就不用追话说回来,违背程序正义即便能换取实质正义也是被毒树毒果理论所排拒的,公文流出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使用这些赃物即便能达成实质正义,是否有违毒树毒果说?其他政党的党产即便没有那么不公义,来源管道多了还是会影响公益,所有政党资金来源都应限于党费,政治献金多出来的,不能证明来源的都应推定为不当党产
作者:
yisdl 2016-03-08 10:29:00这个公文早就是非机密 文件是该交还 但不是交还给国防部而是当作史料 交还给国家档案馆 做为未来平反或厘清之用至于党产 那更没差 因为按照现有法律根本无法清查所以现在才要订定新法 清查国家财产这些文件 交还给国家档案馆后 自然就不是赃物 当然可达成转型正义的追求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6-03-08 10:32:00你放心,其他政党的党产规范都会由"政党法"限定来源用途,而这些文件跟党产也没关系,是白色恐怖的相关历史文件档案部分也有档案法做安排规范,不用担心啥毒树果实。
同意还给国家,但也要教育民众这东西不要私下买卖,不应拿政府文件来当私人财产
作者:
yisdl 2016-03-08 10:51:00这个由国家档案局来协调取回即可 轮不到军方来稿
就算魏先生的前手是违法取得 只要魏先生不知情民法801+948 文件的所有权就是魏先生的政府没有理由把文件收回去...
那这法明显有问题啊,前一手违法后一手还能获得所有权,我想要什么东西钱够多雇一个人帮我违法取得,我在装不知道把他买下来就好,只要中间过程藏的好不要穿帮就好..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6-03-08 11:37:00无知就该念书而不是上网发废文什么叫做本来就要销毁?谁有这个权利决定?
哀 就是有人太爱KMT了 胡扯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
作者: Zsanou 2016-03-08 12:13:00
非自愿签的无法律效力
作者:
mucle (阿肌)
2016-03-08 13:51:00你的法律常识低到匪夷所思的程度....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