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2月28日,3月至5月间国民政府派遣军队镇压屠杀台湾人民,有使用达姆弹
纪录,达姆弹历史最早于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边区和苏丹使用。
二二八事件时有一医生向美国领事馆出示一枚偶然打在他房里书籍的达姆弹,显示
国民政府军队在二二八事件中使用了连常规战争都不该使用的武器镇压平民。虽然
执行任务的军队事后奉命调回中国大陆,无法查证其使用武器。
但是在二二八事件的访谈纪录片中,多名受害者遗孀及协助急救的医师证实伤患及
尸首均有伤口严重撕裂、人体组织破碎等与普通子弹创伤完全不同情况,足以显示
此武器之所以被国际禁用、非人道、残忍血腥的特性。
二二八事件的中华民国占领军不但违背国际人权法,也未遵守1907年海牙公约的
占领军的权利和责任。改变台湾的国际地位和人民的国籍,就是违反国际法开端
和二二八事件悲剧的起因。中华民国国家元首和犯罪官员都应该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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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时间: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公约和声明文件的总称。
文件: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7042/10/200210.pdf
内容:1899年关于战俘待遇,记载于《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二章战俘-第四条:战俘
处在敌国政府权力下,不是在俘获他们个人或军队权力之下。必须得到人道待遇。
1899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常规武器公约第五议定书) ,战争中禁止使用
“爆炸性弹药”(达姆弹即是),达姆弹打到人体,会在人体里面爆开,造成人体
组织的破坏,并将器官扯出体外,是没有人性的子弹,所以禁用。
1907年43条:
一、占领未移转主权,占领军只是尊重现行法律之下获得合法管理权。
二、占领军应尊重被占领地人民生命、尊严和财产。被占领地人民没有效忠义务。
三、占领军应尽可能维持现状,取得和使用公共或私人财产应有限制。
附注:国际刑事法院2010年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修订中,将“非国际武装冲突”
中使用达姆弹列为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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