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前行政院祕书长林益世涉收贿6300万元案,特侦组起诉林涉违
背职务收贿、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洗钱等四罪,一审认林收贿“乔”
民间合约,不是公务员职务上行为,不构成贪污的两罪,仅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
恐吓得利、财产来源不明两罪,轻判7年4月徒刑,林母、前主播妻子彭爱佳和林的两位舅
舅等4人所涉洗钱均判无罪,高等法院今天下午4时将宣判。
高院今判决的观察重点,除林益世是否构成贪污罪,刑责加重与否外,另一项判决重点是
,林母沈若兰等四人被控协助隐匿林益世重大犯罪所得的洗钱罪是否会论罪,据了解,林
益世、妻子彭爱佳等人将不会出庭聆判。
特侦组起诉指控,林益世在99年任立委期间,协助地勇公司陈启祥取得炉下渣契约及转炉
石契约,收受地勇公司6300万元贿赂,涉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另于101年
担任行政院秘书长期间,协助地勇公司和中联公司续约及争取加入中联公司和中耀公司的
炉下渣契约而成“三方契约”,向陈启祥索贿8300万元未遂,检方依“实质影响力说”的
职务行为,认定林涉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和不违背职务要求赂贿罪,并求处
判林无期徒刑。
台北地院认定,公务员收贿罪中所订的“职务行为”,必须和公务性质有关,而林益世为
陈启祥的地勇公司,去向民营的中钢、中联施压、请托,属于乔民间合约性质,且林仅转
达便笺给经济部,事后也未探询结果,依据“罪刑法定”原,林未涉贪污罪,但林假借对
经济部选派的中钢、中联高层人事有间接影响力的权力和机会,扬言撤换人事,涉及恫吓
行为,已触犯公务员恐吓得利罪,判刑5年6月,加上林涉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订应执行
7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1580万元。
检方不服一审认定林未涉贪污罪,只以刑责较轻的恐吓得利罪、洗钱罪轻判林,并判林母
、妻子彭爱佳等4人均无罪,对5人向高等法院上诉;高院审理近3年时间,今下午宣判,
将针对林收贿乔合约一事是否属“职务行为”而触犯贪污罪等重点,做出判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13881
这么多年了,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当时美金火里来水里去,
到底有罪没罪???今天下午2审就要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