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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NOW NEWS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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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7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没收”制度适用对象,除犯罪行为人外,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都可成为追讨对象。未来像大统长基公司混油案竟无法没收高达18.5亿元犯罪所得的情况,就可以估算并执行没收;而未来若有已故军火商汪传浦的不法所得转给他人的情况,一样也可没收。
现行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犯罪才能执行没收犯罪所得,因此像过去使用搀伪劣油的大统长基公司,因为是法人而无法没收多达18.5亿元的犯罪所得;且如果事后脱产转移至第三方,也无法源追讨。
立法院这次三读通过修正《刑法》,将没收执行的范围扩大,未来除自然人外,对于法人、第三人,只要恶意或因犯罪所得获利皆可执行没收,以避免蓄意脱产。
另外,过去没收是属于“从刑”,若没有被判违犯“主刑”就不能执行没收,修法后可以单独执行没收。国民党立委李贵敏说,未来即使超过法律追诉期,还是可以单独宣告没收其不法所得。
李贵敏强调,针对犯罪行为人的海外资产,新法也赋予单独没收的权力;换言之,已故军火商汪传浦在海外的不法所得也可以全数追回。
另外,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指出,如果无法精算不法所得,新法也明令可以采用估算方式执行;此外,新法也修正没收制度的独立性,未来不一定要有主刑,没收可以单独执行。
附注︰记者孙伟伦/台北报导 2015/12/17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