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国民党引法条吁速辩论 蔡英文:法律解

楼主: opthr1215 (天天)   2015-12-09 10:00:06
【nownews】国民党引法条吁速辩论 蔡英文:法律解释怪怪的
http://www.nownews.com/n/2015/12/08/1913429
记者苏嘉维/台北报导
总统大选辩论仍未有结果,立法院国民党团引用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表示
“经二组以上候选人同意,个人或团体得举办全国性无线电视辩论会,电视台应予受理”
,呼吁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蔡英文别再回避辩论。蔡英文对此回应指出,“法律解释怪怪的
”,同时再度表示应由三立电视先举办辩论。
蔡英文解释,法律的原意应该是说不限它有公共性,当一般电台没有人要主办,或者候选
人希望由无线电台来主办的时候,无线电台必须有义务来主办。
立委李贵敏上午在国民党团召开记者会时表示,电视辩论是最能让全民了解政党政治政策
的方式。她强调,绝对不能用技术性杯葛,违反现行法令规定,不在无线电视台辩论,只
要在有线电视辩论。
蔡英文表示,这个法律的解释是有点扭曲原来法律的原意,最重要还是各组候选人若能够
同意,应该就由适当的电视台或者媒体主办。她指出,八月时几乎所有总统大选的候选人
都同意由三立电视来主办,这个时候国民党因为换了候选人之后就有不一样的想法,民进
党觉得遗憾。
蔡英文认为,辩论一事不宜再拖,既然大家都同意三立电视举办,就赶快进行下一个阶段
,也就是说辩论的模式跟辩论的具体的安排,大家赶快来商量。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12-09 10:03:00
"得"在法律上没有强迫性,"应"才有强迫性
作者: Sinbios123 (营镇把一炮)   2015-12-09 10:03:00
空心秃真没胆 比洪秀柱还不如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学姐最高)   2015-12-09 10:08:00
明明是你家2.0在回避,怎么不顺便批评一下神掌国民党真当民众是白痴,还曲解法条XD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5-12-09 10:15:00
那法条出来骗骗不懂的人啦
作者: Miule (Miule)   2015-12-09 10:18:00
照这法条是候选人之间确定了,电视台才会发生主办的义务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12-09 10:19:00
连"得"跟"应"都搞不清楚 KMT的法律素养在哪?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5-12-09 10:20:00
请科先生退选
作者: longmok2500 (Yu)   2015-12-09 10:20:00
蔡宋柱都同意三立 朱上柱下就要另外两位换场地 还一副我说的算 要不要脸啊干
作者: acln0816   2015-12-09 10:22:00
其实是在说候选人讨论好后要在无线或有线办都可以 只是无线办的话 无线电视台不能拒绝而已...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5-12-09 10:28:00
'得'当成必须 当全民都没读过法律喔XD
作者: ksxo (aa)   2015-12-09 10:30:00
拿规范电视台的法条来规范对手 以后会不会拿规范企业的法条来规范人民?
作者: twelvethflor (渴了)   2015-12-09 10:43:00
KMT故意不提立法前提 这前提是"用纳税人的钱"才遵守自费私办自然没这个问题,KMT显然是把大家当白痴
作者: Landius (原来我是漆原派啊)   2015-12-09 11:14:00
蔡和宋都签好场地了,朱你就乖乖进来打客场吧,三哨帮你准备好不就得了? 啥? 要六哨?
作者: preisner (ppp)   2015-12-09 11:53:00
那三立辩论, 蔡&宋都同意了啊, 又在自打脸了 XDDD
作者: tannoy (HiYou)   2015-12-09 12:08:00
王&玄真是最了解法条的了!!!you懂什么
作者: k374318 (k374318)   2015-12-09 12:34:00
蔡英文不要理kmt激将法……依照目前的民调不值得跟kmt辨轮……一辨轮被设计搞不好被翻盘……小英你不要让我失望……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5-12-09 12:37:00
法律文盲 难怪立一堆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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