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捐稽征法第41条: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第43条:税务人员、执行业务之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项之罪者,加 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然后再依照财政部订定的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税捐者,应予移送侦办:
一、无进货或支付事实,而虚报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额者。
二、伪造变造统一发票、照证、印戳、票券、帐册或其他文据者。
三、开立收执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之统一发票或收据者。
四、漏开或短开统一发票同一年内达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义从事交易、隐匿财产、分散所得或其他行为者。
六、使用不实之契约、债务凭证或其他文据者。
七、其他逃漏税捐行为,对纳税风气有重大不良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