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卸任副总统礼遇范围)
卸任副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十八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四百万元,
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五十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
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四人至八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总统已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
金给与条例办理退职者,其退职金仍依原规定办理,不适用前项第二款之规定。
第一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余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
一年计。
如玄:$$$$$$$,比做"血汗"律师好多了,我义不容辞,勇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