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电子报
判顶新无罪 彰院:若非勇气超然否则不会冒险
2015-11-29 23:59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彰化地方法院于本月27日,针对顶新黑心油案作出无罪判决,立
刻引发社会大众不满,彰院对此特地发出新闻稿表示,若非证据不足且有超然的勇气,“
何会甘冒遭大众挞伐之风险?”
彰院指出,在审判案件时,一向是秉持宪法所赋予法官的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行使
审判权,顶新黑心油一案,检方存在举证责任,以说服法院,让法官能够“确信”被告等
人的确存在犯罪事实,若检方无法积极提出被告有罪的证据,“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判决被告无罪。
彰院认为,若检方提出的证据不齐全,法院却“照单全收”判决被告有罪,许多人将难逃
一旦被起诉就会身陷冤狱的命运,人权也无法被保障,“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彰院
的法官未来还会继续虚心接受各界指教,将不负民众的期望。
彰化地方法院澄清全文如下:
按审判独立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本院一向积极维护法官之此项宪法保障,俾保障法
官能忠实执行宪法所赋予之审判职务,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就法官本于法律确信依法所为
之判决,均予以尊重,理性社会大众当会认同本院一起维护与尊重审判独立之努力,以建
立国家可长可久之司法独立审判制度。
又无罪推定系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示具有普世价值,并经司法院解
释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已经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会议(一)决议在案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
证明之方法。用以说服法院,使法官“确信”被告犯罪构成事实之存在。此“指出其证明
之方法”,应包括指出调查之途径,与待证事实之关联及证据之证明力等事项。倘检察官
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证者,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为无罪之判决。亦经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
0年度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所揭明。否则,如检察官所举证据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单全收
而为被告有罪之判决,非但与无罪推定之原则有违,且被告一旦被检察官起诉即难逃遭法
院判决有罪之命运,人权将无法确保,无辜被告势将身陷冤狱,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
绝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对本院前开判决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对本院之高度期许,容当虚心的接受
指正。而本案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节,并非不知社会大众之期待,因此乃有系
统之依序审理,详细调查各项证据,并兼顾程序及实体正义,但因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对
于食品安全之规范不够周延,且检察官之举证仍有不足,乃忠于法律之规定及无罪推定原
则之坚持,于判决书内详叙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判决被告有罪而应谕知无罪之理由,在此情
形下不任意判决被告有罪,以迎合民众之认知,非有超然之勇气与坚持,或若无维护审判
独立之坚定使命感,何会甘冒遭大众挞伐之风险?况且本案承审之合议庭,均具坚实之法
学素养,操守亦无庸置疑,不会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审判有所偏颇。本院希望各界能
详阅无罪判决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讨论,勿仅凭片段理由即出于情绪性或臆测式的指责,
期待与大家一起尽力来维护司法的独立审判。否则,伤及本院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全心投入
本案审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乐见,亦非国家之福。
本案尚有审级可资救济,检方非不能利用上诉之程序请求救济,届时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
信的有力佐证,本院理解检察官于获悉本案无罪判决后之压力与反应,本院法官仍会秉持
谦卑的态度,虚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并愿以坚定的信念与检察官一起维护审判之独立,
并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无负国人的殷殷期许与托付。
http://goo.gl/V3IBJv
彰化地院的声明很中肯 检方所提的证据不足 要怎么让法官定罪呢?
不过 这个无罪判决 一定会让执政党付出代价!
天要亡国民党 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