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MKAVM5A ]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阿扁龙潭购地案判决书所列犯罪事实
时间: Sun Nov 22 01:20:18 2015
※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之铭言:
: 判决书维基就有了,以后不要要求别人帮你做功课。
: “罪”就是你写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问题就在这边,
阿扁是被判“不违背职务收贿”,
如果是买了不该买的东西, 只有可能是“违背职务收贿”,
(公务员用国家的钱买了不该买的东西, 还不违背职务吗)
你说那个不是阿扁的职务,
干, 我还以为法官发明“实质影响力”是为了这个咧,
因为总统有实质影响力, 所以阿扁是违背职务(上的实质影响力)收贿,
让国家花钱买了不该买的地,
但判决结果却是“不违背职务收贿”,
马的, 要不要去看一下这条的立法精神与原理是什么,
怎么会有这种法条引用法?
这不叫入人于罪, 什么才叫入人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