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bc06 (阿咧)
2015-11-16 17:40:47来发废文 增加一下大家的宪法知识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
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关 立法院提案
立法委员1/4提议,3/4出席且出席者有3/4中同意
席次*出席率*同意率=修宪门槛
113*0.75*0.75=63.5
最重要的就是这个But...But 修宪时出席通常为100%
113*1.00*0.75=84.7
第二关 公民复决
跟一般的公投不一样,不是双1/2门槛
是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
2012年的选举人数 180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