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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06:00姜皇池 /台大法律学院国际法教授
对中国而言,与台湾签署任何文件与国际法无关,因两岸关系并非国际关系,因此无适用
国际法之可能;易言之,双方不论签署何种文件或发言,皆无适用国际法之主观意愿,不
构成国际法下之条约,因此以国际法检视马习会相关发言似无意义。然真正问题在于台湾
与中国之往来,相关文件与发言,确有可能产生国际效力,牵动着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特
别是美国与日本介入台湾事务之合法性问题,在此情况下,国际法又攸关紧要,因为在台
湾议题上,美中日仍都将会绕在国际法适用上进行法律斗争,由此出发,则马习会上一言
一行,在国际法上的可能效力,又不能不予以关注与分析。
评马习会之国际法意义
在国际层面上,国家元首(总统或国家主席)、政府首长与外交部长,国际法称为“三大
巨头”(the big three),于国际间无庸另行授权即直接对外代表国家,其一言一行对
其国家发生效力。所以《条约法公约》第七条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
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之一切行为”,“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一九三三
年常设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案》中,因丹麦主张对格陵兰拥有主权,挪威外长竟表示:
“对于此一问题的解决,挪威政府不会制造任何难题”,依此发言,法院认定格陵兰主权
归于丹麦。毫无疑问,两位“领导人”之言论,可能直接发生国际法效力。
就马习会而言,检视正式公开的开场致词,习近平提出“两岸兄弟亲情,挡不住同胞对故
土的思念”,呼吁“应该以行动向世人表明,两岸中国人完全有能力智慧解决好自己的问
题”、强调“坚持九二共识”,在在传递“台海两岸”同是中国人(中华民族),中国人
可以处理内部事务,虽未提“一中原则”,却处处“一中原则”。与之对应,马总统致词
时,除强调众人所预计的“九二共识”外,竟脱稿加码,不仅肯认“九二共识”存在,更
强调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做成!凡诸种种,是两岸领导人将台湾事务定位为“中国内
部事务”,国际法下将产生外国势力须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不得干涉纯属一
国内部事务”之制约。
至于双方一再强调要和平,要维护区域安全稳定,但就中国持续以飞弹对准台湾,以武力
恫吓台湾之事实,马总统正式对外发言时只字未提,反说是在私下有提及,但传达习说此
部署“不是针对台湾”,替中国澄清,似乎让中国落实以武力解放台湾是从美国侵略者手
中解救“台湾同胞”之主张,让历史回到一九五○年代的中共控诉,当时世界不接受中国
的指控,如今统治台湾的总统仿佛“接受”此一控诉,无疑更落实中国武力使用解放台湾
之合法性。
马习会必将提及“九二共识”,为台湾将来执政者“划圈圈,定方向”,并不令人惊讶,
因马总统与中国皆一再强调“九二共识”是两岸和平的基础。然从国际法出发,为避免将
台湾问题成为单纯中国国内问题,台湾领导者应要想方设法,寻求不同解释空间,而马总
统在国内信誓旦旦捍卫的“一中各表”,本借由太阳花运动与民进党如虹的气势,已在两
岸关系拉出较大议价空间,纵使总统心系九二共识,在与中国确认之际,应于众目睽睽下
重申各表,但竟消失无踪,本该是台湾守门员,却转成中国攻击手,协助中国将台湾锁进
“一个中国”牢笼,让台湾的生存与自由,完全系于中国善意,将第三国在国际法下得合
法协助台湾的门槛,再行拉高!
以总统所受国际法专业,深知其法律意义,然竟如此,吾人不得不感叹:总统确实有颗中
国心,怀抱中华民族复兴大梦,但您却狠心剥夺台湾子民有自由决定未来的可能,协助中
国消灭台湾人选择权,古人云“爱民如子”,对此滔滔,除了遗憾,更多是不解与伤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