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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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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深夜,马习会消息曝光。再度引发总统能不能“黑箱作业”,安排与对岸元首会面的
法律争议。
论者引据据宪法63条与大法官520号解释,认为马习会属于“重要事项”需经立法院议决
,才能进行。但这个条文或解释的适用对象,是针对一个既有的政策或法律加以改变,或
至少要准备采取某种具体的重要“政策”。
大法官520号释字的背景是核四停建。核四是当时行政院通过的重大政策且已排定预算,
属于重大公共政策。前总统陈水扁宣布停建,引发争议。大法官解释认为,已经透过预算
程序定案的重大政策,要想改变,必须要国会参与。又譬如服贸协议,因为必须经过立法
院通过,才有国会参与的问题。
截至目前为止,马习会并没有预计要达成什么具体政策,也看不出什么政策方向。政治外
交事务型态变化太多了,不可能每件事都能由法律钜细靡遗加以管理。政治人物的碰面,
没有具体的政策,单纯的会谈,不会是宪法或大法官解释适用的范围。
第二个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法令规范的对象都在谈内政,但马习会是外交两岸的范畴。
放诸四海皆准,各国都给总统外交很大的空间,不适合用很制式的法规流程去规范。
举例来说,大法官释字627号解释,总统有国家机密特权,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
资讯,总统如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就可以不予公开。其余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如涉及此类资讯,应予适当之尊重。
国家安全、国防与外交何时公开,原则上尊重总统的决定。实务上,国防外交事务也适合
这样做。很难想像,冷战时期,雷根与苏联元首打电话需要国会同意?尼克森与毛泽东见
面,也没有在事前大张旗鼓并由国会决议。如果外交两岸事务事事都要事前公开,国会通
过,那什么事情都见光死了。法律赋予总统外交国防事务极大的权力,但同时他也必须面
对会面完成后的政治责任。
第三点目前是假设性的问题。缔约本来就是总统的权责,立法院是事后参与。他的把关机
制是,没有立法院同意,就不会有法律效果。因此,总统事前有缔约自由,国会不能干预
。但总统缔约后,立法院是否要通过,也有完全的自由。这就是宪法设计的分权制衡机制
,无须也不该在前端就任加干涉。
(作者为独立评论专栏作者、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4.附注︰*[m
不知道之后蔡习会程序是否会符合民主程序
黑箱好像很好用
乡民们觉得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