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2015-10-28 11:51:531.新闻网址: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2814&PageGroupID=6
2.新闻来源︰
三立新闻网
3.新闻内容︰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换柱之后,除了蓝营终于动起来之外,对手阵营也开始动起来了。台联党团昨(27)日大
动作召开记者会,指控国民党总统参选人朱立伦96-99年间担任桃园县长及行政院副院长
时,漏报高氏企业面额高达200万元的股票。对此,监察院昨日则发出新闻稿表示,已逾
法定追溯期,不予立案查核。
监察院表示,经查朱立伦88-103年担任各公职期间,共计向监察院申报15次财产申报,未
涉有故意申报不实之事实。而前述15次申报也均明列配偶高婉倩持有高氏企业股票150万
股,惟本人与其子女则皆无相关申报。但因本案已逾裁处权时效(104年6月24日),依先
程序后实体之法律原则,查核已无实益,故不再立案查核。至于朱立伦到底是否漏报,监
察院认为宜由本人出面回应。
监察院新闻稿全文:
有关报载台联立院党团质疑,依上市公司宝一科技、台通光电年报资料,朱立伦市长于
96-99年持有渠岳父高育仁之高氏企业1.05%股票(约20万股),惟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
料均未申报此部分,涉有故意申报不实情事,监察院说明如下:
一、历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形:
经查朱立伦自88-103年担任立法委员、改制前之桃园县县长、行政院副院长及新北市市长
任内,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规定,共计向监察院办理15次财产申报。
二、历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核情形:
上开15次申报中,经监察院依法抽中年度一定比例查核者为88年及94年,查核结果经监察
院廉政委员会决议,均为非故意申报不实。
三、历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有无申报高氏企业股票乙节:
依朱立伦历年申报资料,上开15次均有申报配偶高婉倩持有高氏企业股票150万股,另其
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则无相关申报。
四、报载朱立伦疑涉有漏未申报高氏企业股票部分,监察院是否立案查核:
经查朱立伦99年系卸(离)职申报,卸职日为99年5月17日,监察院收件日期为99年6月24
日,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15条规定及法务部103年11月10函释,本案已逾裁处权时效
104年6月24日(监察院收件日期加5年)。依先程序后实体之法律原则,查核已无实益,
故不再立案查核。
五、至朱立伦是否有漏未申报本人高氏企业股票:
朱立伦本人是否确有如媒体报导漏未申报本人高氏企业股票,或上市公司宝一科技、台通
光电年报资料有误,因已逾裁处权时效,宜由朱立伦本人斟酌实情处理。
4.附注︰
呵呵 不愧是党国机器 要是换做是蔡英文的话
大概是火速办理吧
作者:
radi035 (阿富)
2015-10-28 11:53:00结论就是 "漏报是他妈的事实"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10-28 11:57:00查无不法 谢谢指教
作者: xta 2015-10-28 11:59:00
不是査无不法 是过了时效无法可查 XD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10-28 12:02:00所以以后漏报学朱这样就不用查囉?
柯P漏报一块钱我们要查到底 还要查捐款人年龄 朱大人当然就要放过
作者:
ppc ( )
2015-10-28 12:12:00笑了
作者:
aclock (小峰)
2015-10-28 12:27:00这时候突然程序正义高过一切,难道是传说中的党证无敌
作者:
dppt (我精含)
2015-10-28 13:36:00台湾法律就这样,我们有全世界最严格的政治献金法,可是基本
作者:
dppt (我精含)
2015-10-28 13:37:00上没有人在遵守,因为行政机关也是查假的,只有政治迫害时用也只有像陈定南这种人才会傻傻地申报还被罚钱。
作者: GABA (asdf) 2015-10-28 14:39:00
柯柯的一千块献金因为捐的人当时未成年要罚百万
作者:
osape (oo)
2015-10-28 15:59:00所以确实漏报,只好说过期不查,超了不起的
作者:
bimmers0 (be it)
2015-10-28 19:52:00废掉!国民狗党,他马的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