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et7410 (自由王)》之铭言:
: 蓝蛆不是最爱依法行政吗
: 你们最爱的马总统在2009年的时候
: 为了“保障”人权 还特定批准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
: 还将两公约国内法化 位阶仅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律
: 里面第6条特别提到国家最终有废死的义务
你看了第六条
怎么没看6-2
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
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牴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
执行。
所以签了约不等于就要立刻废死好吗...
看了第六条却忽略6-2
故意忽视的齁颗颗
而且拿洪姐废死说嘴
怎么不说段宜康尤美女也废死(挖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