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一定无罪 两党冥嘴别秀下限了
选罢法所谓圆仔汤条款 跟刑法144构成要件很像
通常有无要求 期约 收受不正利益的事证被查到就很明确
监听译文 汇款记录 支票流通等检察官一摆出来 有就是有 没啥好辩的
至于有无退选 改变投票行为等事实也很明确
唯一有问题的是对价关系 (我国实务上定罪率很低的原因)
你如何证明柱的退选是因为那张支票?洪可以提出一千个理由
身体不好 心情太差 国民党中常委不支持我啊 吧啦吧啦
总之无法证明给的钱是造成她退选的原因就不可能成罪 (我大乡民法官则反之)
同理 小英餐会 有人购买多张后再转发给其他不特定人使用也不成罪
因为绝对没办法证明使用者原先不投给小英 参加餐会后就转投小英而该当该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