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有跳出来反对举手跳票&讨论换柱程序

楼主: refind (HKC)   2015-10-18 15:18:19
先讲结论,全代会上撤销洪秀柱的政党提明是违法的;使用举手表决没问题,
下面会解释两者的瑕疵。
很多人对于举手表决有争议,但举手本来就是表决的方式之依,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廿九条写得很清楚
“会之表决,得采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由会议主席酌定。
前项宣告,如有出席人表示异议并经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附议, 会议主席即付表决,该
异议未获出席人过半数之决议时,仍维持会议主席之宣告。”
所以,不晓得那位有异议的代表为什么会去收集连署?
有异议者应该出席然后跟着附议,接着就会直接表决是否变更表决方式。
但是拿胜选当理由,提案要求举手投票的也有问题,可以拉着主席和议事人员
"一起撞豆腐去吧!"主席本来就想用举手表决,你在提什么案?主席接受什么提案?
那为什么换柱是违法的?先全代会的职权依照〈中国国民党党章〉第十九条所列
“全国代表大会之主要职权如下:
一、修改党章。
二、决定政策纲领。
三、检讨中央委员会之工作。
四、讨论党务与政治议题。
五、同意任命本党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过或追认本党主席提名之中央评议委员。
七、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九、通过本党提名之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看完发现了吗?里面只有通过提名(当然可以不通过),并没有撤换被提名之总统候选人
的权力,而总统候选人丧失提名资格的条件请参照
〈中国国民党党员参加公职人员选举提名办法〉第九条
“ 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法院第一审判决有罪者,立即丧失提名登记资格,并不得由
本党提名:
一、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洗钱防制法或贪污治罪条例。
二、触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公然聚众暴动、施强暴胁迫或
贿选等罪、农会法或渔会法之贿选罪。
三、触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与
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之罪。
四、触犯刑法有关杀人、重伤害、抢夺、强盗、重大侵占、重大诈欺、重大背信、恐吓取
财或掳人勒赎等罪。
于国外犯有前项之罪行,经国内或国外法院第一审判决有罪者,亦同。
党员有第一项各款情事,其案情虽未经法院判决有罪,惟经廉能委员会或中央考核纪律委
员会认定对社会公义有害,对本党声誉有损,予以停止党权、撤销党籍、开除党籍处分者
,亦同。”
简单说,违法的党员会直接丧失提名资格,或者在廉能或考纪两会之一认定下,
被停权或撤销、开除党籍,自然也失去提名;洪秀柱似乎不在这些条件之内。
但是,这样的党,市长选前选后说要做满却可以落跑;前总统候选人前几天说要
战死沙场,却在被撤换后还出去拜托支持者继续挺党,连法规都不敢拿出来据理力争。
那我们批评他们程序有问题干嘛?你以为他们在乎程序?他们要玩让他们玩,不要
让这一套有问题的方式产生的候选人选上,直接告诉他们选民在乎程序正当性!
至于会不会违反搓圆仔汤?我想洪裸退或是出战区域立委大概才能避开利益交换吧。
参考资料:
中国国民党党章:http://www.kmt.org.tw/2015/03/blog-post_44.html
中国国民党党员参加公职人员选举提名办法:
http://www.kmt.org.tw/2013/10/blog-post_25.html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http://www.kmt.org.tw/2009/01/blog-post_20.html
作者: Erik6502 (Erik)   2015-10-18 15:48:00
推 "Tokyo Hot"(大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